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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13432-2013)问答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5-13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浏览次数:61
  十、关于能量和营养成分的标示 
  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是特殊膳食用食品与普通食品区别的主要特征,其含量标示是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上最重要的部分之一。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并应在标签上如实标示。 
  以婴儿配方食品为例,产品标签中除应标示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钠的含量外,还应标示《婴儿配方食品》(GB10765-2010)中规定的必需成分的含量。如果婴儿配方产品依据GB10765-2010或《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以及原卫生部有关公告,添加了可选择性成分或强化了某些物质,则还应标示这些成分及其含量。GB10765-2010中脚注部分及营养素比值的要求(如亚油酸与α-亚麻酸比值、钙磷比值、乳基婴儿配方食品中乳清蛋白含量的比例、脂肪中月桂酸和肉豆蔻酸总量占总脂肪酸的比例、乳糖占碳水化合物总量的比例等)不要求强制标示,企业可以自愿选择是否标示。 
  GB13432-2013对能量和营养成分标示的名称、顺序、单位、修约间隔等不作强制要求,企业应在参考相关标准的基础上真实、客观标示。 
  十一、关于营养成分表中能量和营养成分的标示方式 
  GB13432-2013修订过程中,起草组开展了市场调研,考虑国内产品标签实际情况,借鉴国际通行做法,仅允许用“具体数值”的形式标示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同时规定允许误差为不低于标示值的80%,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不再使用原GB13432-2004中“范围值”、“最低值或最高值”等标示方式。 
  十二、反式脂肪酸是否强制标示 
  《婴儿配方食品》(GB10765-2010)等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产品标准中明确要求不应使用氢化油脂且规定了反式脂肪酸限量,上述产品应执行产品标准规定。GB13432-2013不要求强制标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企业可以自愿选择是否标示。 
  十三、关于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声称 
  GB13432-2013修订过程中,参考国际管理经验并根据产品特点确定了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声称的要求。根据产品标准要求进行的产品特性说明,如《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GB25596-2010)中规定的“无乳糖配方”、“低乳糖配方”等,应遵循产品标准的相关要求。
  当营养成分在产品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及相关公告中无最小值要求或无最低强化量要求时,应提供其他国家和(或)国际组织允许对该营养成分在特殊膳食用食品中进行含量声称的依据,并应符合其法规的条件和要求。在部分国家的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上使用但无明确法规依据的含量声称不作为参考依据。 
  十四、关于能量和营养成分的比较声称 
  特殊膳食用食品针对不同的适用对象有不同的配方,其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在产品标准中已有明确要求,没有必要设置比较声称,因此GB13432-2013未设置比较声称规定。 
  十五、关于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功能声称 
  根据国际管理经验,与营养标签标准相衔接,GB13432-2013规定符合本标准含量声称要求的营养成分可以进行功能声称,应选择《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中的功能声称标准用语。对于GB28050-2011中没有列出的功能声称,应提供其他国家和(或)国际组织允许在特殊膳食用食品中使用的功能声称用语及依据,并应符合其法规的条件和要求。在部分国家的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上使用但无明确法规依据的功能声称不作为参考依据。 
  十六、关于0-6月龄婴儿配方食品中的必需成分的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 
  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0-6个月婴儿配方食品中必需成分的含量值有明确规定,婴儿配方食品必须符合标准规定的含量要求。由于0-6月龄婴儿需要全面、平衡的营养,不应对其必需成分进行声称。本规定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标准和大多数国家的相关规定一致。 
  十七、关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包括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配方特点和营养学特征的描述 
  由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的产品配方和目标人群具有特殊性,这类产品要求在产品标签上对产品配方特点和营养学特征进行描述,以利于临床指导和使用。此类描述不属于对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声称或功能声称,应参照相应产品标准规定执行,应真实、客观、不误导。 
  十八、关于由水解蛋白质或氨基酸提供的蛋白质如何标示 
  当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中的蛋白质是由水解蛋白质和(或)氨基酸提供时,如乳蛋白深度水解配方或氨基酸配方等,产品中不含有或含有很少量的整蛋白,因此“蛋白质”项可用“蛋白质”、“蛋白质(等同物)”或“氨基酸总量”任意一种方式标示。GB13432-2013不强制要求标示配方中氨基酸的种类和含量。 
  十九、关于食用方法的标示 
  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上应该标示食用方法、每日或每餐食用量,以指导消费者合理使用。其中,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包括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的食用方法需要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根据消费者个体情况或医学状况的不同阶段进行调整,此类产品的食用方法可标示为“每日或每餐食用量参照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的指导”或类似用语。 
  二十、关于标准的实施日期 
  本标准将于2015年7月1日正式实施,实施日期前允许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执行GB13432-2013规定;本标准实施后,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标准规定执行。在实施日期之前生产的食品,可在食品保质期内继续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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