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增列食品形态为锭状、胶囊状时营养标示的单位、维生素与矿物质标示方式、以及复水产品的标示方式;
2. 修订附表二热量“0”的标示条件,增列每份热量及各类营养素“0”的标示条件,以及不适用第十点标示值的误差允许范围规定。
该公告意见反馈期为60日。
1. 增列食品形态为锭状、胶囊状时营养标示的单位、维生素与矿物质标示方式、以及复水产品的标示方式;
2. 修订附表二热量“0”的标示条件,增列每份热量及各类营养素“0”的标示条件,以及不适用第十点标示值的误差允许范围规定。
该公告意见反馈期为6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