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将食用肉残留物质检查相关用语从“胴体”变更为“食用肉”。
2、修改部分在市、道畜产品检察机关制定检查计划案后,向农林畜产检疫本部部长报告的条款语句。
3、根据食用肉残留物质检查结果,制定详细的必要措施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