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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销售过期食品案
2021-09-29  浏览:942

  检查发现,漯河大润发超市销售过期食品。由于购买的群众较多,造成了一定影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二条第二款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销毁违法经营的过期食品120袋;

 

  二、没收违法所得862.1元;

 

  三、罚款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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