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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对中国产紫苏及加工品实施氟铃脲项目命令检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6-12-06    来源:商务部    浏览次数:551    评论:0

 

依据食品卫生法第26条第3项实施的命令检查

如题,依据2006年度3月31日食安输发第0331001号(最终修订:2006年11月24日颁发食安输发第1124002号)的通知,此次,进口时实施的监控检查结果,中国产生紫苏叶中检测出了超标的氟铃脲残留,故此决定启动命令检查,请通知相关业者。

实施细则

1,对象食品:中国产生紫苏及加工品(仅限简单加工品)

2,检查项目:氟铃脲(hexaflumuron)

3,检验频度:提出进口申请的每批货物都必须接受检查

4,样品提取办法:依据2006年3月31日颁发的食安输发第0331001号附件2之3实施

5,检验方法:依据2005年1月24日颁发的食安输发第0124001号《关于食品中残留的农药、饲料添加剂及兽药的成分的检验方法》实施。

6,实施命令检查的理由:因为氟铃脲的残留可能超出标准值(0.01ppm)

7,备注:如果超过标准值,即按照违反食品卫生法第11条处理。

 
关键词: 紫苏,检查,中国,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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