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17日,日本厚生劳动省发布食安输发第1017004号通知,内容如下:
目前对鱼类干制品中混入河豚的检查是根据2007年5月11日的食安输发第0511008号法律实行的,但由于进口食品检验检疫中心能够对中国产鱼类干制品进行行政检查,所以今后请检疫所根据下述对鱼类干制品中河豚的混入实施检查。
此外,2007年5月11日的食安输发第0511008号从今天开始废除。
1.检查对象及检查频度
(1)中国一家生产者生产的豚鱼干制品(包含调味品)每次进口时,保留货物,实施检查。
(2)(1)其他的生产者生产的豚鱼干制品(包含调味品)及鮟鱇,按照2007年3月30日的食安输发第0330005号(最终修正:2007年9月21日食安输发第0921001号)实行检查,频度为30%的监控检查。
2.检体的选取方法及检查方法
根据附表1选取检体,根据附表2《转基因解析法鉴别河豚加工品》对河豚的混入进行检查。
3.检体寄送地址
根据2007年3月30日食安检发第0330003号文件(最终修正:2007年10月17日食安检发第1017002号)的附表3《检查河豚的混入》栏寄送。
4.其他
如果实行附表2后检查出河豚的DNA,则作为违反食品卫生法第6条处理,因为它不符合1984年3月3日环食第48号及环乳第6号《进口河豚检查指南》中所规定的形式。
附表1
检体的选取方法
包装形态 数量大小(N) 为选取检体而 检体选取量 检体数
开的捆数(n) (kg)
≦150 3 每条鱼作为1检体 6
不特定 151~1,200 5 ,每箱选取2条 10
≧1,201 8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