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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出台水产品新规 出口企业应采取措施做好应对工作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8-07-16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浏览次数:418    评论:0
导读

近日,欧委会就有关中国输欧水产品发布2008/463/EC决议,主要针对进口中国动物源性产品进口保护措施的2002/994/EC决议进行修改,决定对2002/994/EC决议附录第二部分的水产品在随附氯霉素和硝基呋喃及其代谢物检测声明的基础上,增加孔雀石绿和结晶紫及其代谢物的检测声

    近日,欧委会就有关中国输欧水产品发布2008/463/EC决议,主要针对进口中国动物源性产品进口保护措施的2002/994/EC决议进行修改,决定对2002/994/EC决议附录第二部分的水产品在随附氯霉素和硝基呋喃及其代谢物检测声明的基础上,增加孔雀石绿和结晶紫及其代谢物的检测声明。新决议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并决定给予6周过渡期。以下为2008/463/EC的主要条款:

    中国主管部门必须出具附加证明以证实产品出口前进行了药残检测以确保产品不会危害人类健康,否则将被欧盟退运,主要检测氯霉素和硝基呋喃及其代谢物。

    养殖水产品应外加检测孔雀石绿和结晶紫及其代谢物,该产品的药残检测附加证明应包括孔雀石绿和结晶紫的检测结果。

    过渡期进口的中国养殖水产品如果没有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检测结果附加证明,欧盟成员应确保在进口时进行适当检测。

    如果欧盟成员能够确保进口的水产品经过孔雀石绿和结晶紫及其代谢物的检测,那么在此决议实施后最长6周内,允许未附孔雀石绿和结晶紫及其代谢物检测结果的中国水产品进口。

    对此,海南局提醒输欧水产品生产企业应予以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质量安全意识,强化源头管理,保证卫生质量体系和HACCP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采取有效措施主动做好应对工作,确保出口水产品质量安全。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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