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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颁布食品卫生法全部修订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02-18    来源:中国质量报    浏览次数:394    评论:0
导读

2009年2月10日韩国保健福利家庭部颁布了食品卫生法全部修订法(法 第9432号). 主要内容: - 消费者卫生检查邀请制度及对危害食品的紧急应对(法 第16条及第17条) - 采用优秀进口业所制度(法 第20条) - 指定区分食品卫生检查机关(法 第24条开始第30条为止,第95条

    2009年2月10日韩国保健福利家庭部颁布了食品卫生法全部修订法(法 第9432号).

    主要内容:

    -  消费者卫生检查邀请制度及对危害食品的紧急应对(法 第16条及第17条)

    -  采用优秀进口业所制度(法 第20条)

    -  指定区分食品卫生检查机关(法 第24条开始第30条为止,第95条第2号)

    -  订货人对于制造商品上的商标粘帖方式进行自家品质检查(法 第44条第5项)

    -  报告食品的异物(法 第46条,第98条第2号及第101条第3项第3号)

    -  采用卫生水平安全评价制度(法 第50条)

    -  建立食品安全情报中心(法 第67条开始第70条为止)

    -  对于销售危害食品者要课以罚金(法 第83条)

    -  集团食堂义务提供食品的保管(法 第88条第2项第2号)

    施行日:

    此法公布后6个月开始施行,但附则第6条第12项(作为第11条第1项的修订部分限制)2010年1月1日开始施行。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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