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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拟更新贸易防卫措施决议程序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4-07    来源:香港贸发局    浏览次数:338    评论:0
导读

2011年3月25日,据香港贸发局的消息,为配合欧盟实施新《里斯本条约》及新的专家委员会(Comitology)规例于2011年3月1日生效后所带来的转变,欧盟委员会于2011年3月7日刊登"综合性建议I"(Omnibus I)条例议案。


    2011年3月25日,据香港贸发局的消息,为配合欧盟实施新《里斯本条约》及新的专家委员会(Comitology)规例于2011年3月1日生效后所带来的转变,欧盟委员会于2011年3月7日刊登"综合性建议I"(Omnibus I)条例议案。这项议案将会改变反倾销及反补贴规例的审议通过程序,而欧盟成员国将可拥有更大决定权。

        "综合性建议I"涵盖24项基本规例,包括与反倾销、反补贴及保障措施相关的所有贸易防卫工具。这些修订涉及该24项基本规例内关于采纳执法措施及授权行为的决策程序,但不会影响规例的基本内容。

        该24项规例中,有20项允许欧委会采纳执法措施,例如临时反倾销措施,并由成员国代表组成委员会检讨执法措施的成效。根据专家委员会程序,若欧盟理事会在指定时间内取得特定多数同意,可以否决欧委会的执法措施。

    第182/2001号规例已对专家委员会程序作出修订,规定欧委会执法措施标准管理程序适用于贸易政策。

    根据新规则,欧委会须向欧洲议会呈报各项执法措施草案,欧洲议会如认为有关措施超出欧委会的权力范围,可以提出反对。新规则亦要求欧委会继续在各个专家委员会内与成员国代表通力合作,并让成员国代表就执法措施草案进行表决。更重要的是,成员国必须取得特定多数同意,才可否决执法措施草案。

    不过,新修订规则也规定,新委任的上诉委员会必须获得特定多数同意,方可采纳多边保障决议。

    在2012年9月1日之后,若欧委会建议采纳确定性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上诉委员会必须取得特定多数才可作出否决,如未能取得特定多数,欧委会即可采纳有关措施。

    根据特定多数制度,要否决一项措施,必须获得55%成员国票数,即相等于欧盟人口至少三分之二。成员国票数不会再平均分配,而是加权分配,即人口较多的成员国按比例获得较多票数。

    新投票制度让人口较多的成员国在表决措施时拥有更大权力,换言之,人口较多的保护主义成员国如西班牙、法国及意大利可以联合起来推动采纳贸易防卫措施。

    "综合性建议I"的更详细内容载于以下网址: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COM:2011:0082:FIN:EN:PDF

        注:"综合性建议I"是欧委会两项相关议案的第一项。欧委会将于2011年年中提出"综合性建议II",确保欧盟其他贸易法例符合新法例规定。

 
关键词: 转变,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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