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冻食品工业网

扫一扫关注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权威发布 » 市场监管局 »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严厉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的行政告知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8-09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573    评论:0
导读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认真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和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的工作部署,彻底斩断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产业链,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野生动物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各生产经营者: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认真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和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的工作部署,彻底斩断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产业链,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野生动物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严禁交易、食用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
 
  (一)严禁采购、销售和加工来自禁捕水域的非法捕捞渔获物。
 
  (二)严禁采购、销售和加工无法提供合法来源凭证的水产品。
 
  (三)严禁对水产制品标注“长江野生鱼”“长江野生江鲜”等字样。
 
  (四)严禁餐饮单位经营“长江野生鱼”“长江野生江鲜”等相关菜品。
 
  (五)严禁出售、购买、食用长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六)严禁以“长江野生鱼”“长江野生江鲜”为噱头进行宣传。
 
  (七)严禁为出售、购买、利用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发布广告。
 
  (八)严禁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二、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经营管理
 
  (一)水产品交易市场、餐饮企业等市场主体
 
  1.加强水产品交易监管:不得采购、销售、加工来自禁捕流域的水产品。
 
  2.加强标签标识管理:水产制品严禁标注“长江野生鱼”“长江野生江鲜”等字样。
 
  3.加强广告营销管理:不得对以“长江野生鱼”“长江野生江鲜”等为噱头的宣传营销行为。
 
  (二)网络订餐平台及其代理商
 
  1.开展平台内入网食品经营者经营禁捕流域水产品的自查,严禁经营“长江野生鱼”“野生江鲜”等相关菜品。
 
  2.加强网络交易信息监测,对售卖“长江野生鱼”等行为及时采取下架(删除、屏蔽)信息、终止提供平台服务等必要措施,杜绝禁捕流域的水产品通过网络销售经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对经营者水产品交易行为进行检查,对经告诫仍经营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2020年8月4日
 
(文/小编)
免责声明
• 
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出处:https://www.cnffc.cn/news/202008/09/71012.html 。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web@cnffc.cn。
0相关评论
 

Copyright © 2011-2020 冷冻食品工业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冷冻冷藏食品专业委员会主办    络为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技术维护

粤ICP备190617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