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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六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9-16    来源: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564    评论:0
导读

近期,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饼干、粮食加工品、酒类、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糖果制品、饮料、蔬菜制品等17大类食品420批次,检出20批次样品不合格。发现的主要问题是禁限用农兽药、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标签标识不规范。

   近期,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饼干、粮食加工品、酒类、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糖果制品、饮料、蔬菜制品等17大类食品420批次,检出20批次样品不合格。发现的主要问题是禁限用农兽药、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标签标识不规范。
 
  对本次抽检不合格的产品,我市辖区内市场监管部门已采取行政控制措施,防止不合格产品进一步流入市场,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
 
  现将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禁限用农兽药问题
 
  (一)高坝农贸市场个体户王光明销售的“泥鳅”,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国检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二)合江县九支镇畜牧综合市场个体户张从林销售的“牛蛙”,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国检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三)合江县九支镇畜牧综合市场个体户袁昭芬销售的“小白菜”,啶虫脒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国检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四)合江县九支镇畜牧综合市场个体户刘光平销售的“小白菜”,啶虫脒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国检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二、食品添加剂超限量使用问题
 
  (一)泸州江阳区丹林镇商贸街112号附5号个体户宋伦强销售的“大竹笋(蔬菜干制品)”,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国检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二)泸州江阳区丹林镇商贸街112号附5号个体户宋伦强销售的“烟笋(蔬菜干制品)”,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国检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三)泸州江阳雨三副食店销售的“烟笋(蔬菜干制品)”,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国检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四)泸州江阳雨三副食店销售的“大竹笋(蔬菜干制品)”,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国检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五)泸州江阳黄新国副食店销售的“玉兰片(蔬菜干制品)”,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国检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六)合江县九支镇畜牧综合市场个体户邓林先销售的“外地腌笋”,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国检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七)合江县九支镇畜牧综合市场个体户邓林先销售的“本地腌笋”,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国检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八)合江县九支镇石灰溪个体户祝启明销售的“豆腐干”,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国检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九)合江县九支镇石灰溪个体户祝启明销售的“豆腐”,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国检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十)合江县少岷职业技术学校(张湾校区二食堂)销售的“芽菜(酱腌菜)”,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国检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十一)重庆市璧山区温源食品厂生产、合江县少岷职业技术学校(张湾校区二超市)销售的“蜂蜜奶枣酥(烘烤类糕点)”,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国检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三、标签标识不规范问题
 
  (一)泸州市龙马潭区天富调味品厂生产、销售的“水豆豉”,未对所有声称涉及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防腐剂、色素、香精”进行定量标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泸州市市场检验检测中心。
 
  (二)泸州市龙马潭区天富调味品厂生产、销售的“红油麻辣豆瓣”,未对所有声称涉及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色素、香精”进行定量标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泸州市市场检验检测中心。
 
  (三)泸州国粹酒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国粹·彩瓷30酒(浓香型白酒)”,“净含量:500ml”净含量字符高度未按标准要求标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泸州市市场检验检测中心。
 
  (四)泸州忆家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豆痴珍品食醋(酿造食醋)”,标示“无添加”使用的繁体字无相对应的规范汉字;未对所有声称涉及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防腐剂、冰醋酸、焦糖色、增稠剂”进行定量标示;标示为“净含量:386ml”净含量字符高度未按标准要求标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泸州市市场检验检测中心。
 
  (五)泸州忆家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昕峖酱油(酿造酱油)”,未对所有声称涉及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防腐剂、增鲜剂、焦糖色、增稠剂”进行定量标示;标示为“净含量:386ml”净含量字符高度未按标准要求标注;标示“无添加”使用的繁体字无相对应的规范汉字。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泸州市市场检验检测中心。
 
  四、食品安全消费提示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您:
 
  在选择购买感官正常的食品或食品原料,特别要观察是否新鲜,是否在保质期内,包装是否完整无损、有无鼓包(涨袋、胖听)等现象。外出就餐应选择证照齐备的食品经营单位并索要正规发票或收据,选择量化分级B级以上的“笑脸”餐饮单位就餐。
 
  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或购买到本次公布信息中所涉不合格产品,请拨打食品投诉举报电话12315反映。
 
  特此通告。
 
  附件:1.本次检验项目.doc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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