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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0年第39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9-30    来源: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509    评论:0
导读

近期,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餐饮食品、食盐、食用农产品等25类食品576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抽样检验合格560批次、不合格16批次。

  近期,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餐饮食品、食盐、食用农产品等25类食品576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抽样检验合格560批次、不合格16批次(见附件),不合格项目涉及食品添加剂超标、农兽药残留超标、微生物污染、重金属超标等。
 
  一、食品添加剂超标
 
  (一)沃尔玛(浙江)百货有限公司兰溪丹溪大道分店销售的标称金华市聚香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绿豆糕(板栗味),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二)青田县放心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榨菜(酱腌菜),苯甲酸及其钠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市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三)浙江家家福超市有限公司余姚南园店销售的标称福建旺家喜油脂有限公司销售的食用植物调和油,乙基麦芽酚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湖州织里中心农贸市场湖州织里魏秀良酱菜店销售的水榨菜,苯甲酸及其钠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五)宁波市奉化区和悦家园超市销售的大蒜头(酱腌菜),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六)桐庐县桐君街道锋锋副食品店销售的糯米高粱酒,甜蜜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农兽药残留超标
 
  (一)东阳市横店影视城梦外滩酒店有限公司销售的鲈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二)宁波市鄞州明楼孔波家禽店销售的标称宁波市北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俞东生)生产的乌鸡,磺胺类(总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三)宁波市鄞州新河汪木新海水产店销售的小黄鱼,氧氟沙星和磺胺类(总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四)杭州农副产品物流中心水产品批发市场同鑫海鲜商行销售的大黄鱼,氧氟沙星和磺胺类(总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农业农村部农产品及加工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杭州)。
 
  (五)莘苑菜市场梁顺升摊位销售的沼虾,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六)余姚市云甬超市销售的银象全瘦香肠,氯霉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三、微生物污染
 
  (一)金华市婺城区依邻依味食品店销售的标称泰兴市美佳怡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绿豆糕(奶黄流心馅),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二)永康市溢香园蛋糕房南苑路分店销售的标称永康市溢香园蛋糕房生产的广式豆沙月饼(蓉沙类),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重金属超标
 
  (一)湖州双林浙北大厦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潮州市潮安区浮洋厦里美果子厂生产的烧果[蜜饯凉果类],铅(以Pb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潮州市潮安区浮洋厦里美果子厂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湖州南浔浙北大厦超市有限公司东迁店销售的粉条,铅(以Pb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我局已责成相关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要求宁波、金华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要求杭州、宁波、湖州、金华、丽水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以上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防控措施,3个月内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特此通告。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30日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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