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冻食品工业网

扫一扫关注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权威发布 » 市场监管局 » 正文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36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45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1-18    来源: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73    评论:0
导读

近期,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了食用农产品,餐饮食品,调味品,饮料,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方便食品,粮食加工品,酒类,豆制品,肉制品,乳制品11大类食品1490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454批次,不合格样品36批次。

  近期,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了食用农产品,餐饮食品,调味品,饮料,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方便食品,粮食加工品,酒类,豆制品,肉制品,乳制品11大类食品1490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454批次,不合格样品36批次。检验项目等具体情况见附件。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产品情况

  1.林州市合涧供销社汇发生活广场销售的标称洛阳市悦香源食用油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小磨香油,乙基麦芽酚检出值为643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2.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第六分公司销售的标称膳立方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委托孟州市佳泺福食品厂生产的1批次手磨纯香黑芝麻糊,大肠菌群检出值为220CFU/g、340CFU/g、45CFU/g、25CFU/g、180CFU/g,标准规定为5次检验结果均不得超过102CFU/g且至少3次检验结果不得超过10CFU/g;霉菌检出值为230CFU/g、160CFU/g、170CFU/g、180CFU/g、210CFU/g,标准规定为5次检验结果均不得超过102CFU/g且至少3次检验结果不得超过50CFU/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3.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第六分公司销售的标称郑州庆文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河南庆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纯香黑芝麻糊,大肠菌群检出值为50CFU/g、40CFU/g、30CFU/g、40CFU/g、15CFU/g,标准规定为5次检验结果均不得超过102CFU/g 且至少3次检验结果不得超过10CFU/g;霉菌检出值为85CFU/g、35CFU/g、80CFU/g、120CFU/g、85CFU/g,标准规定为5次检验结果均不得超过102CFU/g且至少3次检验结果不得超过50CFU/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4.安阳市殷都区爱军活鱼店销售的1批次活鲤鱼,地西泮检出值为3.284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5.安阳市殷都区爱军活鱼店销售的1批次活清江鱼,恩诺沙星检出值为187.5μ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100μg/k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6.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郑州三全路分公司销售的1批次鲜鸡蛋,氟苯尼考检出值为27.9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

  7.新乡县七里营镇书勇郑州三鲜烩面馆使用的1批次杯子,大肠菌群检出值为检出,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新乡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8.开封市东润生活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北京京安门酒业有限公司委托保定盛坤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小米黄金酒(浓香型),酒精度检出值为39.0%vol,标准规定为41.0~43.0%vol。初检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复检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9.长垣市顺福德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长垣县帝香龙香油调味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小磨香油,乙基麦芽酚检出值为136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驻马店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10.郑州市河南仟福福鲜生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来自郑州市惠济区建设水产批发的1批次黑鱼,孔雀石绿检出值为35.2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氧氟沙星检出值为5.87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

  11.周口市开发区常华丽生鲜肉店销售的标称西华县喜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前腿肉(猪肉),恩诺沙星检出值为2.39×103μ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100μg/kg。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12.新乡市红旗区遇缘王婆大虾店销售的1批次豆腐,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出值为0.0867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新乡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13.新乡县翟坡镇渝锅老灶火锅店使用的1批次盘子,大肠菌群检出值为检出,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新乡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14.睢县春梅万家乐生活广场销售的标称鹿邑天和生物酿造厂生产的1批次红薯醋(酿造食醋),总酸(以乙酸计)检出值为2.81g/100mL,标准规定为不小于3.50g/100mL。检验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15.安阳市殷都区永鑫水产门市部销售的1批次活清江鱼,恩诺沙星检出值为247.6μ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100μg/k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16.偃师市岳滩镇新百顺百货超市销售的1批次芹菜,毒死蜱检出值为0.34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05mg/k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17.新郑市龙湖镇刘杰蔬菜商行销售的1批次小芹菜,甲拌磷检出值为0.27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01mg/k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18.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鹤之贺餐饮服务店使用的1批次碗、1批次盘子,大肠菌群检出值均为检出,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19.原阳县葛埠口乡锦飞生活超市销售的标称洛阳市发群调味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芝麻调和油,乙基麦芽酚检出值为1.24×103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驻马店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20.鹿邑县百姓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1批次黄豆芽,6-苄基腺嘌呤(6-BA)检出值为0.0302m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21.安阳市殷都区合林活鱼店销售的1批次活鲟鱼,恩诺沙星检出值为674.6μ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100μg/k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22.新乡市牧野区秦镇靳记米皮店使用的1批次碗(餐具),大肠菌群检出值为检出,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新乡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23.禹州市福进门超市郭连店销售的标称禹州市恒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竹叶风味水饮料,菌落总数检出值为280000CFU/mL、290000CFU/mL、270000CFU/mL、270000CFU/mL、300000CFU/mL,标准规定为5次检验结果均不得超过10000CFU/mL且至少3次检验结果不得超过100CFU/mL。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24.郑州航空港区新港陈灵蔬菜销售店销售的1批次韭菜,甲拌磷检出值为0.10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01mg/k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25.安阳市殷都区颜红水产门市部销售的1批次活鲤鱼,恩诺沙星检出值为454.6μ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100μg/k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26.新乡县经济开发区阿胖美食城使用的1批次盘子,大肠菌群检出值为检出,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新乡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27.周口市开发区彩丽百货商行销售的标称周口市老磨坊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食用植物调和油,乙基麦芽酚检出值为1.08×103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28.潢川县清水湾购物中心销售的标称贵州怀庄酒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1批次稀里酒(浓香型白酒),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检出值为0.000306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29.新乡市牧野区阿建蒸菜馆使用的1批次餐具(勺子),大肠菌群检出值为检出,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新乡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30.驻马店开发区爱丽家佳乐超市销售的1批次小白菜,毒死蜱检出值为0.19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1mg/kg。初检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复检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31.南阳市宛城区灏灏鲜蔬菜店销售的1批次辣椒,氧乐果检出值为0.071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02mg/kg。检验机构为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32.周口市川汇区康爱莲粮油店销售的标称河南周口商水黄寨吉祥面粉厂生产的1批次小麦粉(特精粉),过氧化苯甲酰检出值为7.7m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33.宝丰县弘德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南京得地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枣庄市长泽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果粒乳酸菌饮品(黄桃味),菌落总数检出值为160CFU/mL、350CFU/mL、260CFU/mL、430CFU/mL、97CFU/mL,标准规定为5次检验结果均不得超过10000CFU/mL 且至少3次检验结果不得超过100CFU/mL。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34.登封市大冶镇日日鲜生活超市销售的标称北京红都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老北京酒,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检出值为0.00187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35.封丘县黄德镇笑天超市销售的标称新乡市卫滨区洪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芝麻大豆调和香油,乙基麦芽酚检出值为1.06×104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驻马店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二、处置措施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抽检发现的问题,对于不合格样品涉及外省生产单位的,已按规定移送相应省级食品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对于不合格样品涉及省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已要求郑州、开封、洛阳、平顶山、安阳、新乡、焦作、许昌、南阳、商丘、周口、驻马店、信阳、长垣、鹿邑等地市场监管部门对涉及单位依法处理,责令查清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

  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饮食安全,遇到食品安全问题,请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特此通告。

  附件:   1.本次检验项目.doc




  2020年11月18日
 
(文/小编)
免责声明
• 
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出处:https://www.cnffc.cn/news/202011/18/77259.html 。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web@cnffc.cn。
0相关评论
 

Copyright © 2011-2020 冷冻食品工业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冷冻冷藏食品专业委员会主办    络为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技术维护

粤ICP备190617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