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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进口鲶鱼监管模式转变衔接工作要求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12-08    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浏览次数:552    评论:0
导读

12月2日,美国FSIS在《联邦通报》发布“(鲇形目)鲶鱼及其产品强制检查条例”。条例将于2016年3月1日正式生效,过渡期为2016年3月至2017年9月1日。

    12月2日,美国FSIS在《联邦通报》发布“(鲇形目)鲶鱼及其产品强制检查条例”。条例将于2016年3月1日正式生效,过渡期为2016年3月至2017年9月1日。相关衔接工作要求如下:
 
    2016年3月1日前,正在出口美国的产品,国外政府机构需向FSIS提交输美生产厂家名单和生产量信息。同时,提交相关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文件、以及符合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水产品管理规定(21CFR123)的文件。
 
    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9月1日过渡期内,继续出口美国的产品,需要在2017年9月1日前,向FSIS提交符合等效性体系的文件材料。提交材料后,FSIS评价等效性过程中,仍可向美国继续出口产品。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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