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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修订禽鸟、雏禽鸟和种蛋的输入检疫条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5-27    来源:厦门WTO工作站    浏览次数:603    评论:0
导读

2016年5月26日,台湾地区“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发布农防字第1051481533号公告,修正“动物及动物产品输入检疫条件”第三点附件一之十三“禽鸟之输入检疫条件”第五点、附件一之十四“雏禽鸟与种蛋之输入检疫条件”、附件一之十六“自美国输入禽鸟之检疫条件”第五点及附件一之十七“自美国输入雏禽鸟与种蛋之检疫条件”,并自2016年12月1日生效。自2016年12月1日起装船(或装机)运往台湾地区的禽鸟、雏禽鸟与种蛋应符合上述检疫条件。

  2016年5月26日,台湾地区“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发布农防字第1051481533号公告,修正“动物及动物产品输入检疫条件”第三点附件一之十三“禽鸟之输入检疫条件”第五点、附件一之十四“雏禽鸟与种蛋之输入检疫条件”、附件一之十六“自美国输入禽鸟之检疫条件”第五点及附件一之十七“自美国输入雏禽鸟与种蛋之检疫条件”,并自2016年12月1日生效。自2016年12月1日起装船(或装机)运往台湾地区的禽鸟、雏禽鸟与种蛋应符合上述检疫条件。

  动物及动物产品输入检疫条件第三点附件一之十三禽鸟之输入检疫条件第五点修正规定

  五、输入水禽(包括鸭、鹅、天鹅、鸳鸯、企鹅、鹬、鸻、鹭、鹳、鹤、秧鸡、鹈鹕等)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输出前三个月或自孵化后,均饲养于具兽医师负责疾病诊断与疫情通报及实施定期检查之饲养场所。

  (二) 饲养场所过去一年无新城病、副黏液病毒病、家禽霍乱、鸭病毒性肠炎、水禽小病毒感染症及家禽结核病等,且过去半年无H5及H7亚型家禽流行性感冒、鸭病毒性肝炎、家禽披衣菌病及鹅出血性肾炎肠炎等传染病之确定病例。

  (三) 输出前应在输出国动物检疫机关指定并监督下之隔离检疫设施内隔离检疫二十一日,隔离检疫期间,经动物检疫人员检查健康情形良好,无任何疫病象征,并经输出国政府所属或指定实验室,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陆生动物疾病诊断与疫苗手册所指定方法,执行下列疫病检测,结果均应为阴性。抽检数量为每批抽检二十只,未达二十只者全数检测:

  1. H5与H7亚型家禽流行性感冒:抗体及病原体检测。

  2. 新城病及其他副黏液病毒病:病原体检测。

  3. 鸭病毒性肠炎:血清中和试验或病原体检测。但鸭科以外之水禽,免予检测。

  4. 鹅出血性肾炎肠炎:病原体检测(于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陆生动物疾病诊断与疫苗手册未指定检测方法时,得依国际期刊所发表之方法为之)。但鸭科以外之水禽,免予检测。

  (四) 不得接种家禽流行性感冒疫苗。

  (五) 输出国过去一年内无西尼罗热病例发生;或第三款隔离检疫设施为输出国动物检疫机关指定并监督且具有防蚊功能之隔离检疫设施。

  (六) 自离开饲养场所至运送到输入国止,不得与其他禽鸟接触。

  (七) 输入时应检附输出国动物检疫机关签发之动物检疫证明书正本,并以英文记载下列事项:

  1. 输出国签发单位及人员:

  (1) 输出国。

  (2) 签发机关。

  (3) 检疫证明书号码。

  (4) 发证机关印戳。

  (5) 签发地点及日期。

  (6) 签发之官方兽医师姓名及职称。

  (7) 官方兽医师签章。

  2. 检疫物识别:

  (1) 种名:学名或普通名称。

  (2) 品系。

  (3) 个别编号。

  (4) 总数。

  3. 产地:

  (1) 输出人姓名及地址。

  (2) 动物产地(省份、区域或其他)。

  (3) 饲养场所名称、地址。

  4. 目的地:

  (1) 输出机场或港埠。

  (2) 目的国。

  (3) 运送方法。

  (4) 输入人姓名及地址。

  5. 检疫结果:

  (1) 输出国家地区为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区国家地区。

  (2) 具体载明该动物符合第一款至第六款之条件。

  (3) 隔离日期、采样日期、检测实验室名称及检测方法、日期与结果。

  (4) 曾施打之疫苗种类与日期。

  动物及动物产品输入检疫条件第三点附件一之十四雏禽鸟与种蛋之输入检疫条件修正规定

  一、本检疫条件所称雏禽鸟,指孵化后未满七十二小时之禽鸟。雏禽鸟与种蛋限自“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区之国家地区输入。

  二、输入陆禽类雏禽及其种蛋 (包括鸡、火鸡、雉、鹑、珠鸡、鹧鸪、松鸡、孔雀、鸵鸟、鸸鹋、食火鸡等之雏禽及其种蛋)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须产自输出国动物检疫机关指定并监督之禽场或孵化场,且其运作须符合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陆生动物卫生法典有关禽场与孵育设施之卫生与疾病安全管制措施相关规范。

  (二) 其来源禽只应于输出国孵化或于输出国饲养六个月以上,且未与任何进口禽鸟类接触。

  (三) 其来源禽只须来自过去一年无新城病、传染性华氏囊病、雏白痢、传染性喉头气管炎及家禽霍乱等,且过去半年无H5及H7亚型家禽流行性感冒、鹦鹉病、家禽脑脊髓炎、产蛋下降症、传染性支气管炎、慢性呼吸器病、传染性滑膜囊炎及传染性可利查等传染病确定病例之禽场。

  (四) 其来源禽只不得接种家禽流行性感冒疫苗。

  (五) 其来源禽只应定期接受输出国所属或指定实验室执行下列疫病检测结果均应为阴性。

  1. H5与H7亚型家禽流行性感冒:抗体及病原体检测。

  2. 新城病:病原体检测。

  3. 雏白痢:血清学试验。

  上述指定疾病之检测应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陆生动物疾病诊断与疫苗手册所指定方法为之。

  (六) 种蛋应经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陆生动物卫生法典有关禽场与孵育设施之卫生与疾病安全管制措施相关规范指定方法,或其他经输入国动物检疫机关核准之消毒方法消毒。

  (七) 输入时应检附输出国动物检疫机关签发之动物检疫证明书正本,并以英文记载下列事项:

  1. 动物种类及来源:

  (1) 动物种类:学名或普通名称。

  (2) 数量。

  (3) 输出国名称。

  (4) 输出国主管机关名称。

  (5) 产地省份或地区。

  (6) 来源禽只来源场名称、登记号码、地址。

  (7) 雏禽孵化场名称、登记号码、地址。

  (8)输出人姓名或公司名称及地址。

  2. 输出目的地:

  (1)目的地国家。

  (2) 输入人姓名或公司名称及地址。

  3. 具体载明该雏禽或种蛋符合第一款至第六款之要求。

  4. 其来源禽只曾施打之疫苗种类与日期。

  5. 动物检疫证明书发证日期、地点、机关及其戳记、签发者姓名及其签章。

  三、输入水禽类雏禽及其种蛋(包括鸭、鹅、天鹅、鸳鸯、企鹅、鹬、鸻、鹭、鹳、鹤、秧鸡等之雏禽及其种蛋)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须产自输出国动物检疫机关指定并监督之禽场或孵化场,且其运作须符合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陆生动物卫生法典有关禽场与孵育设施之卫生与疾病安全管制措施相关规范。

  (二) 其来源禽只应于输出国孵化或于输出国饲养六个月以上,且未与任何进口禽鸟类接触。

  (三) 其来源禽只须来自过去一年无新城病、副黏液病毒病、家禽霍乱、鸭病毒性肠炎及水禽小病毒感染症等,且过去半年无H5及H7亚型家禽流行性感冒、鸭病毒性肝炎及鹅出血性肾炎肠炎等传染病确定病例之禽场。

  (四) 其来源禽只不得接种家禽流行性感冒疫苗。

  (五) 其来源禽只应定期接受输出国所属或指定实验室执行下列疫病检测结果均应为阴性。

  1. H5与H7亚型家禽流行性感冒:抗体及病原体检测。

  2. 新城病及其他副黏液病毒病:病原体检测。

  3. 鸭病毒性肠炎:血清中和试验或病原体检测。但鸭科以外之水禽,免予检测。

  4. 鹅出血性肾炎肠炎:病原体检测(于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陆生动物疾病诊断与疫苗手册未指定检测方法时,得依国际期刊所发表之方法为之)。但鸭科以外之水禽,免予检测。

  上述指定疾病之检测应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陆生动物疾病诊断与疫苗手册所指定方法为之。

  (六) 种蛋应经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陆生动物卫生法典有关禽场与孵育设施之卫生与疾病安全管制措施相关规范指定方法,或其他经输入国动物检疫机关核准之消毒方法消毒。

  (七) 输入时应检附输出国动物检疫机关签发之动物检疫证明书正本,并以英文记载下列事项:

  1. 动物种类及来源:

  (1) 动物种类:学名或普通名称。

  (2) 数量。

  (3) 输出国名称。

  (4) 输出国主管机关名称。

  (5) 产地省份或地区。

  (6) 来源禽只来源场名称、登记号码、地址。

  (7) 雏禽孵化场名称、登记号码、地址。

  (8) 输出人姓名或公司名称及地址。

  2. 输出目的地:

  (1) 目的地国家。

  (2) 输入人姓名或公司名称及地址。

  3. 具体载明该雏禽或种蛋符合第一款至第六款之要求。

  4. 其来源禽只曾施打之疫苗种类与日期。

  5. 动物检疫证明书发证日期、地点、机关、戳记、签发者姓名及签章。

  四、输入雏鸟及种蛋(包括鸽及其他飞鸟之雏鸟及其种蛋)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须产自输出国动物检疫机关指定并监督之鸟场或孵化场,且其运作须符合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陆生动物卫生法典有关禽鸟场与孵育设施之卫生与疾病安全管制措施相关规范。

  (二) 其来源鸟系于输出国孵化或于输出国饲养六个月以上,且未与任何进口禽鸟类接触。

  (三) 其来源鸟须来自过去一年无新城病、雏白痢及家禽霍乱等,且过去半年无H5及H7亚型家禽流行性感冒、鹦鹉病及传染性可利查等传染病确定病例之鸟场。

  (四) 其来源鸟不得接种家禽流行性感冒疫苗。

  (五) 其来源鸟应定期接受输出国所属或指定实验室执行下列疫病检测结果均应为阴性。

  1. H5与H7亚型家禽流行性感冒:抗体及病原体检测。

  2. 新城病:病原体检测。

  上述指定疾病之检测应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陆生动物疾病诊断与疫苗手册所指定方法为之。

  (六) 种蛋应经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陆生动物卫生法典有关禽鸟场与孵育设施之卫生与疾病安全管制措施相关规范指定方法,或其他经输入国动物检疫机关核准之消毒方法消毒。

  (七) 输入时应检附输出国动物检疫机关签发之动物检疫证明书正本,并以英文记载下列事项:

  1. 动物种类及来源:

  (1) 动物种类:学名或普通名称。

  (2) 数量。

  (3) 输出国名称。

  (4) 输出国主管机关名称。

  (5) 产地省份或地区。

  (6) 来源鸟来源场名称、登记号码、地址。

  (7) 雏鸟孵化场名称、登记号码、地址。

  (8) 输出人姓名或公司名称及地址。

  2. 输出目的地:

  (1) 目的地国家。

  (2) 输入人姓名或公司名称及地址。

  3. 具体载明该雏鸟或种蛋符合第一款至第六款之要求。

  4. 其来源鸟曾施打之疫苗种类与日期。

  5. 动物检疫证明书发证日期、地点、机关及其戳记、签发者姓名及其签章。

  五、雏禽鸟与种蛋运输时,应使用全新清洁之容器加封装运,运输途中不得经由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疫区转换运输工具,亦不得于运输中途追加装载饲料、垫料或其他禽鸟;并应符合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陆生动物卫生法典与国际空运协会(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Association, IATA)之运输及转运相关规定。但依密闭式货柜运送动物产品输入检疫作业办法之规定,以密闭式货柜运输之种蛋,得于运输途中经由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疫区转换运输工具。

  六、输出国与台湾订有个别检疫条件者,得不受本检疫条件之规定。

  动物及动物产品输入检疫条件第三点附件一之十六自美国输入禽鸟之检疫条件第五点修正规定

  五、输入水禽(包括鸭、鹅、天鹅、鸳鸯、企鹅、鹬、鸻、鹭、鹳、鹤、秧鸡、鹈鹕等)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输出前三个月或自孵化后,均饲养于具兽医师负责疾病诊断与疫情通报及实施定期检查之饲养场所。

  (二) 饲养场所过去一年无新城病、副黏液病毒病、家禽霍乱、鸭病毒性肠炎、水禽小病毒感染症及家禽结核病等,且过去半年无H5及H7亚型家禽流行性感冒、鸭病毒性肝炎、家禽披衣菌病及鹅出血性肾炎肠炎等传染病之确定病例。

  (三) 输出前应在美国农业部授权兽医师监督下,在可防蚊虫进入之合格隔离检疫设施内隔离检疫二十一日,隔离检疫期间,经动物检疫人员检查健康情形良好,无任何疫病象征,并经美国农业部认可指定实验室,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陆生动物疾病诊断与疫苗手册所指定方法,执行下列疫病检测,结果均应为阴性。抽检数量为每批抽检二十只,未达二十只者全数检测:

  1. H5与H7亚型家禽流行性感冒:抗体及病原体检测。

  2. 新城病:病原体检测。但美国经台湾“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为新城病非疫国时,免予检测。

  3. 鸭病毒性肠炎:血清中和试验或间接荧光抗体试验或病原体检测。但鸭科以外之水禽,免予检测。

  4. 鹅出血性肾炎肠炎:病原体检测(于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陆生动物疾病诊断与疫苗手册未指定检测方法时,得依国际期刊所发表之方法为之)。但鸭科以外之水禽,免予检测。

  (四) 不得接种家禽流行性感冒疫苗。

  (五) 自离开饲养场所至运送到输入国止,不得与其他禽鸟接触。

  (六) 输入时应检附美国农业部授权兽医师签发,并由美国动植物防疫检疫局签署之动物检疫证明书正本,并以英文记载下列事项:

  1. 输出国签发单位及人员:

  (1) 输出国。

  (2) 签发机关。

  (3) 检疫证明书号码。

  (4) 发证机关印戳。

  (5) 签发地点及日期。

  (6) 签发之官方兽医师姓名及职称。

  (7) 官方兽医师签章。

  2. 检疫物识别:

  (1) 种名:学名或普通名称。

  (2) 品系。

  (3) 个别编号。

  (4) 总数。

  3. 产地:

  (1) 输出人姓名及地址。

  (2) 动物产地(州)。

  (3) 饲养场所名称、地址。

  4. 目的地:

  (1) 输出机场或港埠。

  (2) 目的国。

  (3) 运送方法。

  (4) 输入人姓名及地址。

  5. 检疫结果:

  (1) 输出国家地区为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与新城病非疫区国家地区。

  (2) 具体载明该动物符合第一款至第五款之条件。

  (3) 隔离日期、采样日期、检测实验室名称及检测方法、日期与结果。

  (4) 曾施打之疫苗种类与日期。

  动物及动物产品输入检疫条件第三点附件一之十七自美国输入雏禽鸟与种蛋之检疫条件修正规定

  一、本检疫条件所称雏禽鸟,系指孵化后未满七十二小时之禽鸟。

  二、陆禽类(包括鸡、火鸡、雉、鹑、珠鸡、鹧鸪、松鸡、孔雀、鸵鸟、鸸鹋、食火鸡等)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产自美国经台湾“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与新城病非疫区。

  (二) 产自经美国农业部认可兽医师监督与定期检查之禽场与孵化场,且其卫生与疾病防疫措施符合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陆生动物卫生法典有关禽场与孵育设施之卫生与疾病安全管制措施相关规范。

  (三) 其来源禽只已于美国饲养六个月或自孵化后即饲养于美国,且未与任何该批禽只以外之进口禽鸟类接触。

  (四) 其来源禽场于过去一年无家禽霍乱、传染性华氏囊病、传染性喉头气管炎、新城病及雏白痢等,且过去半年无家禽脑脊髓炎、慢性呼吸器病、产蛋下降症、传染性支气管炎、传染性可利查、传染性滑膜囊炎、鹦鹉病及H5与H7亚型家禽流行性感冒等传染病之确定病例。

  (五) 其来源禽只未曾接种家禽流行性感冒疫苗。

  (六) 其来源禽只定期接受下列疫病检测,检测方法为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陆生动物疾病诊断与疫苗手册所指定方法,且检测结果均为阴性。

  1. H5及H7亚型家禽流行性感冒:每九十日检测抗体(动物检疫证明书上应载明检测方法),及输出前三十日或以内检测病原体(动物检疫证明书上应载明检测方法与采样日期)。检测方法应明确列出,例如琼脂凝胶免疫扩散试验、聚合酵素连锁反应试验、病毒分离等。

  2. 雏白痢:血清学试验(动物检疫证明书上应载明检测方法),或产自经由美国国家家禽改善计划(National Poultry Improvement Plan)认证之未受雏白痢污染之合格禽场。

  3. 新城病:病原体检测(动物检疫证明书上应载明检测方法)。但美国经台湾“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为新城病非疫国时,免予检测。

  (七) 输入之种蛋应依照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陆生动物卫生法典有关禽场与孵育设施之卫生与疾病安全管制措施相关规范指定方法,或其他经台湾动物检疫机关核准之消毒方法消毒。

  三、水禽类(包括鸭、鹅、天鹅、企鹅、鹬、鸻、鹭、鹳、鹤、秧鸡等) 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产自美国经台湾“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与新城病非疫区。

  (二) 产自经美国农业部认可兽医师监督与定期检查之禽场与孵化场,且其卫生与疾病防疫措施符合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陆生动物卫生法典有关禽场与孵育设施之卫生与疾病安全管制措施相关规范。

  (三) 其来源禽只已于美国饲养六个月或自孵化后即饲养于美国,且未与任何该批禽只以外之进口禽鸟类接触。

  (四) 其来源禽场于过去一年无鸭病毒性肠炎、家禽霍乱及禽类副黏液病毒感染相关疾病,包括新城病及水禽小病毒感染症等,且过去半年无鸭病毒性肝炎、H5与H7亚型家禽流行性感冒及鹅出血性肾炎肠炎等传染病之确定病例。

  (五) 其来源禽只未曾接种家禽流行性感冒疫苗。

  (六) 其来源禽只定期接受下列疫病检测,检测方法为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陆生动物疾病诊断与疫苗手册所指定方法,且检测结果均为阴性。

  1. H5及H7亚型家禽流行性感冒:每九十日检测抗体(动物检疫证明书上应载明检测方法),及输出前三十日或以内检测病原体(动物检疫证明书上应载明检测方法与采样日期)。检测方法应明确列出,例如琼脂凝胶免疫扩散试验、聚合酵素连锁反应试验、病毒分离等。

  2. 鸭病毒性肠炎:血清中和试验或间接荧光抗体试验(动物检疫证明书上应载明检测方法)。但鸭、鹅及天鹅以外之水禽,免予检测。

  3. 新城病:病原体检测(动物检疫证明书上应载明检测方法)。但美国经台湾“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为新城病非疫国时,免予检测。

  4. 鹅出血性肾炎肠炎:病原体检测(于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陆生动物疾病诊断与疫苗手册未指定检测方法时,得依国际期刊所发表之方法为之,动物检疫证明书上应载明检测方法)。但鸭科以外之水禽,免予检测。

  (七) 输入之种蛋应依照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陆生动物卫生法典有关禽场与孵育设施之卫生与疾病安全管制措施相关规范指定方法,或其他经台湾动物检疫机关核准之消毒方法消毒。

  四、其他鸟类(包括鸽、其他飞鸟等) 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产自美国经台湾“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与新城病非疫区。

  (二) 产自经美国农业部认可兽医师监督与定期检查之鸟场与孵化场,且其卫生与疾病防疫措施符合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陆生动物卫生法典有关禽鸟场与孵育设施之卫生与疾病安全管制措施相关规范。

  (三) 其来源鸟已于美国饲养六个月或自孵化后即饲养于美国,且未与任何该批鸟以外之进口禽鸟类接触。

  (四) 其来源鸟场于过去一年无家禽霍乱、新城病及雏白痢等,且过去半年无传染性可利查、鹦鹉病及H5与H7亚型家禽流行性感冒等传染病之确定病例。

  (五) 其来源鸟未曾接种家禽流行性感冒疫苗。

  (六) 其来源鸟定期接受下列疫病检测,检测方法为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陆生动物疾病诊断与疫苗手册所指定方法,且检测结果均为阴性。

  1.  H5及H7亚型家禽流行性感冒:抗体及病原体检测(动物检疫证明书上应载明检测方法)。检测方法应明确列出,例如琼脂凝胶免疫扩散试验、聚合酵素连锁反应试验、病毒分离等。

  2. 新城病:病原体检测(动物检疫证明书上应载明检测方法)。但美国经台湾“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为新城病非疫国时,免予检测。

  (七) 输入之种蛋应依照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陆生动物卫生法典有关禽鸟场与孵育设施之卫生与疾病安全管制措施相关规范指定方法,或其他经台湾动物检疫机关核准之消毒方法消毒。

  五、自美国输入台湾之雏禽鸟或种蛋应检附由美国农业部授权兽医师签发,并由美国兽医主管机关背书之动物检疫证明书。动物检疫证明书必须注明雏禽鸟或种蛋之种类、输出人与输入人之姓名与地址、各孵化场或来源禽鸟场之名称与地址(有登录号码者亦须注明)及雏禽鸟或种蛋之输出数量。此外,该动物检疫证明书须载明来源禽鸟曾施行之免疫计划细节,包括疫苗种类、接种方式与接种年龄等。该动物检疫证明书上须另依据雏禽鸟或种蛋之种类载明其符合第二点至第四点之要求。

  六、自美国输入之雏禽鸟与种蛋运输时,应使用全新清洁之容器加封装运,运输途中不得经由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疫区转换运输工具,亦不得于运输中途追加装载饲料、垫料或其他禽鸟;并应符合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陆生动物卫生法典与国际空运协会(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Association, IATA)之运输及转运相关规定。但依密闭式货柜运送动物产品输入检疫作业办法之规定,以密闭式货柜运输之种蛋,得于运输途中经由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疫区转换运输工具。
 

 
关键词: 修正,动物,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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