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甘肃省市场监管局对我省范围内生产、销售的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肉制品、乳制品、茶叶及其相关制品、方便食品、蔬菜制品、糕点、豆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食用农产品11类食品及相关产品进行了监督抽检。本次共抽检食品样品834批次,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814批次,不合格样品20批次。
现将抽检不合格情况通告如下:
(一)兰州新世界汇美百货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兰州永盛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百合干,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为0.53 g/kg,标准规定为≤0.2 g/kg,检验机构为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
(二)秦州区吴大师小吃店销售的呱呱(其他方便食品),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检出值为0.0418 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
(三)陇西县紫阳超市广场店销售的标称岷县天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金三酥(清油点心),菌落总数检出值为5.3×10?;9.6×103;1.7×10?;1.7×10?;2.6×103CFU/g,标准规定为n=5,c=2,m=10000,M=100000CFU/g,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四)定西南山长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标称岷县福梅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岷县福梅点心,菌落总数检出值为1.6×10?;2.3×10?;3.9×10?;5.7×10?;3.4×10?CFU/g,标准规定为n=5,c=2,m=10000,M=100000 CFU/g,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五)甘肃宏祥综合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标称定西陇原宏淀粉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纯马铃薯手工粉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出值为408mg/kg,标准规定为≤200mg/kg,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六)甘肃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酒泉市分公司销售的标称桂林智强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手磨黑芝麻营养糊,菌落总数检出值为11000、200、13000、11000、150CFU/g标准规定为n=5,c=2,m=10000,M=100000CFU/g;检验机构为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七)甘肃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酒泉市分公司销售的标称桂林智强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纯香黑芝麻糊,菌落总数检出值为20、20、<10、20、<10CFU/g标准规定为n=5,c=2,m=10000,M=100000CFU/g;检验机构为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八)城关区天水南路荣耀豆制品店销售的绿豆芽, 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检出值为0.0346m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九)城关区天水南路荣耀豆制品店销售的扁豆芽, 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检出值为0.0451m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城关区天水南路欣白玉豆腐店销售的绿豆芽, 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检出值为0.0488m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一)城关区天水南路辰馨蔬菜水果店销售的韭菜,毒死蜱检出值为0.34mg/kg,标准规定为≤0.1mg/kg,检验机构为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二)城关区庆阳路高助蔬菜店销售的红圆椒,氧乐果检出值为0.031mg/kg,标准规定为≤0.02mg/kg,检验机构为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三)刘金芳蔬菜摊销售的韭菜,甲拌磷检出值为 0.014mg/kg,标准规定为≤0.01mg/kg,检验机构为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四)碧桂园凤苑菜市场何亚丹蔬菜铺销售的陇椒,氟虫腈检出值为0.028mg/kg,标准规定为≤0.02mg/kg,检验机构为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五)碧桂园凤苑菜市场刘战旗蔬菜铺销售的姜,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检出值为0.031mg/kg,标准规定为≤0.01mg/kg,检验机构为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六)武威市凉州区邓金存蔬菜批发零售店销售的绿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出值为0.0204m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七)武威市凉州区刘氏宝子生肉销售店销售的羊肝(生),磺胺类(总量)出值为776μg/kg,标准规定为≤ 100μg/kg,检验机构为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八)城关区段家滩路李凯蔬菜店销售的芹菜,毒死蜱检出值为0.22mg/kg,标准规定为≤0.05mg/kg,检验机构为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九)榆中街胡佼蔬菜摊销售的毛芹,毒死蜱检出值为0.27mg/kg,标准规定为≤0.05mg/kg,检验机构为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十)武威市凉州区212市场孙志林蔬菜销售店销售的平菇,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检出值为|0.67mg/kg,标准规定为≤0.5mg/kg,检验机构为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兰州市、定西市市场监管部门已责令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经营单位所在地兰州市、酒泉市、武威市、定西市、天水市市场监管部门已要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并依法予以查处。
特此通告。
附件: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