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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的公告(2020年第14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8-30    来源: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93    评论:0
导读

近期,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官网上发布了《省市场监管局关于1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22期)》、《省市场监管局关于1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25期)》,其中涉及我市2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我局对我市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相关企业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近期,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官网上发布了《省市场监管局关于1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22期)》、《省市场监管局关于1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25期)》,其中涉及我市2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我局对我市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相关企业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1、南京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销售的标称江苏百年苏花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原味熟红花生,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企业购进上述产品40袋,共计20公斤,货值396元,已销售31袋,库存9袋,下架封存9袋。经查,当事人出租柜台销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上述产品,但作为出租方已履行了审查租赁方江苏百年苏花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的许可证并索取了不合格批次原味熟红花生的出厂检验报告,已尽到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该批次原味熟红花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来源。栖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一条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2、南京龙力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青梅丸(硬质糖果),铅(以Pb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企业生产上述产品50瓶,共计3公斤,货值8330元,已销售16瓶,共计0.96公斤,库存34瓶,共计2.04公斤,封存34瓶,共计2.04公斤。未召回原因:除16瓶抽检外,其余全在库房未出售。经分析,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生产过程控制不严造成的。溧水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不合格产品34瓶;没收违法所得336元;罚款30000元。
 
  特此公告。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28日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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