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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7批次国抽本级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9-17    来源: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847    评论:0
导读

在2020年市场监管总局本级监督抽检中,发现山东省7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该7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在2020年市场监管总局本级监督抽检中,发现我省7批次食品不合格,分别是山东莱芜市官寺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尚海峰经营的猪肉,抽样单编号为PJ20000000003730545;枣庄丞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的黑芝麻核桃桑葚粉,抽样单编号为GC20000000001630433;山东春利贸易有限公司经营的澳益克小米锅巴(烧烤味),抽样单编号为GC20000000105630073;枣庄丫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黑芝麻核桃桑葚粉,GC20000000001630445;济宁市任城区李冰羊肉店经营的鲜牛肉,抽样单编号为GC20000000440331530;昌邑市宏大市场刘祥果业经营的黄金梨,抽样单编号为PJ20000000595930372;德州扒鸡美食城管理有限公司东方店经营的乌鸡肉,抽样单编号为GC20000000440331541。现将该7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山东莱芜市官寺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尚海峰经营的猪肉
 
  (一)前期处置情况。2020年5月28日济南市莱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山东莱芜市官寺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尚海峰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并责令该公司立即召回该批次产品。
 
  (二)调查处置情况。济南市莱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山东莱芜市官寺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尚海峰于2020年5月14日共购进不合格猪肉70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山东莱芜市官寺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尚海峰按照要求,主动启动了召回程序,并发布召回公告,未有消费者送回该产品。
 
  山东莱芜市官寺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尚海峰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猪肉)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山东莱芜市官寺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尚海峰购进猪肉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及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山东莱芜市官寺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尚海峰执行警告、罚款5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70.00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莱芜市监食罚〔2020〕5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按照济南市莱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山东莱芜市官寺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尚海峰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企业已完成整改。
 
  二、枣庄丞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的黑芝麻核桃桑葚粉
 
  (一)经营环节
 
  1、前期处置情况。2020年6月2日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枣庄丞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并责令该公司立即召回该批次产品。
 
  2、调查处置情况。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枣庄丞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共购进不合格黑芝麻核桃桑葚粉55罐,共计33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枣庄丞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按照要求,主动启动了召回程序,并发布召回公告。在召回期间,没有消费者退回不合格黑芝麻核桃桑葚粉。
 
  枣庄丞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枣庄丞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免予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枣市中市监食免处字〔2020〕30709号。
 
  3、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按照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枣庄丞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企业已完成整改。
 
  (二)生产环节
 
  1、前期处置情况。2020年6月17日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山东丞诺食品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并责令该公司立即召回该批次产品。
 
  2、调查处置情况。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山东丞诺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共生产不合格黑芝麻核桃桑葚粉55罐,共计33公斤,已全部通过枣庄丞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完毕。
 
  山东丞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本案危害后果较小。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鲁市监法规字〔2019〕)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五)项和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山东丞诺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没收违法所得77元、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枣市中市监食罚〔2020〕93号。
 
  3、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按照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山东丞诺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原因排查,主要原因是储存条件不达标导致,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企业已完成整改。
 
  三、山东春利贸易有限公司经营的澳益克小米锅巴(烧烤味)
 
  (一)经营环节
 
  1、前期处置情况。2020年6月8日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山东春利贸易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并责令该公司立即召回该批次产品。
 
  2、调查处置情况。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山东春利贸易有限公司共购进2020年4月25日生产的不合格澳益克小米锅巴(烧烤味)30袋,共计30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山东春利贸易有限公司按照要求,主动启动了召回程序,并发布召回公告。在召回期间,没有消费者退回不合格澳益克小米锅巴(烧烤味)。
 
  山东春利贸易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本案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九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山东春利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没收违法所得84.00元,并处罚款5000.00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平市监罚决字〔2020〕18009号。
 
  3、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按照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山东春利贸易有限公司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企业已完成整改。
 
  (二)生产环节
 
  1、前期处置情况。2020年6月8日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临沂桥然食品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并责令该公司立即召回该批次产品。
 
  2、调查处置情况。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临沂桥然食品有限公司2020年4月25日共生产不合格澳益克小米锅巴(烧烤味)30袋,共计30公斤,已全部通过山东春利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完毕。
 
  临沂桥然食品有限公司经原因排查,不合格澳益克小米锅巴(烧烤味)在产品出厂前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为合格,排查原因出现在流通环节,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未行政立案处罚,流通环节由当地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四、枣庄丫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黑芝麻核桃桑葚粉
 
  (一)前期处置情况。2020年6月9日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枣庄丫迷食品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并责令该公司立即召回该批次产品。
 
  (二)调查处置情况。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留样用同批次产品5罐。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枣庄丫迷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日共生产不合格黑芝麻核桃桑葚粉155罐,已销售150罐,未销售5罐。枣庄丫迷食品有限公司按照要求,主动启动了召回程序,并发布召回公告。在召回期间,没有消费者退回不合格黑芝麻核桃桑葚粉。
 
  枣庄丫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十三)项的规定,鉴于本案危害后果较小。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鲁市监法规字〔2019〕)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五)项、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对枣庄丫迷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没收违法所得75元,并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枣市中市监食行处字〔2020〕104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按照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枣庄丫迷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企业已完成整改。
 
  五、济宁市任城区李冰羊肉店经营的鲜牛肉
 
  (一)前期处置情况。2020年6月22日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济宁市任城区李冰羊肉店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并责令该公司立即召回该批次产品。
 
  (二)调查处置情况。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济宁市任城区李冰羊肉店于2020年5月22日共购进不合格鲜牛肉20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济宁市任城区李冰羊肉店按照要求,主动启动了召回程序,并发布召回公告。在召回期间,没有消费者退回不合格鲜牛肉。
 
  济宁市任城区李冰羊肉店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济宁市任城区李冰羊肉店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岁条第一项、第四十三条、《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实施《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对济宁市任城区李冰羊肉店进行没收违反所得200.00元,并处罚款3700.00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市监罚〔2020〕45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按照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济宁市任城区李冰羊肉店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企业已完成整改。
 
  六、昌邑市宏大市场刘祥果业经营的黄金梨
 
  (一)前期处置情况。2020年6月24日昌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昌邑市宏大市场刘祥果业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并责令该公司立即召回该批次产品。
 
  (二)调查处置情况。昌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昌邑市宏大市场刘祥果业于2020年5月29日共购进不合格黄金梨 10袋,共计387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昌邑市宏大市场刘祥果业按照要求,主动启动了召回程序,并发布召回公告。在召回期间,没有消费者退回不合格黄金梨。
 
  昌邑市宏大市场刘祥果业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七百三十二条、《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六条对昌邑市宏大市场刘祥果业免予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昌市监不处〔2020〕(执二)2号。
 
  昌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批次不合格情况通报移送产品上游经销商所在地潍坊市潍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按照昌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昌邑市宏大市场刘祥果业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企业已完成整改。
 
  七、德州扒鸡美食城管理有限公司东方店经营的乌鸡肉
 
  (一)前期处置情况。2020年6月16日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德州扒鸡美食城管理有限公司东方店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并责令该公司立即召回该批次产品。
 
  (二)调查处置情况。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48.29公斤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封存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并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立案开展调查工作。德州扒鸡美食城管理有限公司东方店于2020年1月5日共购进不合格乌鸡肉190公斤,销售了141.71公斤。德州扒鸡美食城管理有限公司东方店按照要求,主动启动了召回程序,并发布召回公告。在召回期间,没有召回到产品。
 
  德州扒鸡美食城管理有限公司东方店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鉴于该店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并按规定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的规定对德州扒鸡美食城管理有限公司东方店给予没收不合格乌鸡肉48.29kg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德市监罚〔2020〕SL012号。
 
  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6月28日将该批次不合格情况通报移送产品上游经销商所在地运河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函号:德市监综执函〔2020〕10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按照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德州扒鸡美食城管理有限公司东方店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企业已完成整改。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16日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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