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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关于近期餐饮企业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置通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1-19    来源:北京通州市场监管微信号    浏览次数:263    评论:0
导读

近期,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开展餐饮食品安全大检查工作,对通州区9家餐饮单位进行了立案查处,现将检查食品安全问题通报如下。

  近期,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开展餐饮食品安全大检查工作,对通州区9家餐饮单位进行了立案查处,现将检查食品安全问题通报如下:

 

  1、北京好口碑便利店有限公司


  (羊汤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MA01NWE69V;营业场所: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草寺村委会西南200米。存在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

 

  2、北京大本赢餐饮有限公司


  (旺程源家常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MA01E4CD89;营业场所: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白庙新村北商9号。存在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

 

  3、北京穆萨拉夫餐饮有限公司


  (穆萨拉夫兰州拉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MA04D5HA5G;营业场所:北京市通州区通胡大街15号院7号楼1层106室。存在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立即停止该企业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

 

  4、北京林成川东小吃店


  (老成都家常菜(通州国泰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10112MA00G5LJTR;营业场所:北京市通州区北苑141号商20号。存在食品处理区有蟑螂、苍蝇、老鼠等有害生物活动迹象,影响食品安全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立即停止该企业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

 

  5、北京冠德春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麦忆碗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MA00A4TN57;营业场所:北京市通州区通胡大街25号10号楼一层。存在经营场所环境卫生不整洁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

 

  6、北京宝丽恒兴百货商店


  (川香家常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10112MA00EMBJ91;营业场所: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蒋辛庄村委会南300米。存在食品经营人员未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

 

  7、北京金缘宏瑞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金缘串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10112MA00E2EM8Q;营业场所: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玉甫上营村395号。存在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


  8、北京金信羽生商贸有限公司


  (羊汤烩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318385772L;营业场所: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前营村46号。存在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

 

  9、北京通营宏达商贸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


  (早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MA01EK8H96;营业场所: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前营村83号。存在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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