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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制定五项制度 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2-09    来源:辽宁日报    浏览次数:928    评论:0
导读

日前,辽宁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承诺制度、明示公示制度、保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标签标识管理制度等五项主体责任制度,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实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规范化管理。

      本报讯 日前,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承诺制度、明示公示制度、保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标签标识管理制度等五项主体责任制度,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实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规范化管理。

  承诺制度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保证生产的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实现自我承诺,明示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

  明示公示制度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在其厂区外部显著位置明示其生产厂点法定名称或者规范性简称、“五个严禁”;在生产加工厂的显著位置明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食品安全承诺书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目录;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加工人员的健康证明也应当公示。

  保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制度;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应当进行进货查验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录相关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进行批发销售的,应当建立批发销售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建立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相关内容,保证产品流向可追踪、来源可追溯。

  标签标识管理制度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预包装食品,应当在食品外包装及产品标签上标明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规格、净含量、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名称、许可证编号、生产加工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信息,并在醒目位置标注“小作坊食品”字样,字号不得小于食品名称字号。散装食品,在销售位置以及外包装或者容器上标注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以及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档案管理制度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档案应当包括申请许可材料、产品检验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从业人员培训记录、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等内容。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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