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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作出适应性修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2-13    来源:中国质量报    浏览次数:536    评论:0
导读

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公告,决定对《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相关修改并予以颁布施行。公告显示,新修改的《办法》在机构职能权属、简化申报程序、加大保护力度、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进行了适应性相关修改。

  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公告,决定对《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相关修改并予以颁布施行。公告显示,新修改的《办法》在机构职能权属、简化申报程序、加大保护力度、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进行了适应性相关修改。

  《办法》明确了国外地理标志申请在华保护的两种渠道,即根据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对等原则办理。其将第6条修改为:依照本办法,申请在华保护的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并置于第3条。

  《办法》同时增加了保护后变更、撤销的情形,允许变更和撤销,这一方面反映了对等原则,即一个产品如果在本国撤销保护,我国没有义务给予保护;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对国外地理标志的保护要以不损害我国的利益为前提,这是国际上通行的原则。

  考虑到机构改革后地理标志保护的职责划转,《办法》规定,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管理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在华保护工作。同时,《办法》扩展了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在华保护申请人的范围,允许指定代理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司长张志成表示,《办法》是新时期有效保护在我国销售的国外地理标志产品、规范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使用的重要举措,标志着我国对国外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制度日臻完善。《办法》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其他国家在华申请地理标志保护的信心,也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法规保障。
 
关键词: 地理标志产品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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