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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育友食品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被行政处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2-30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浏览次数:286    评论:0
导读

据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达市监行罚字〔2019〕31号,达州市育友食品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被行政处罚。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达市监行罚字〔2019〕31号,达州市育友食品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被行政处罚。

  当事人:达州市育友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1170239913419XJ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易心琼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30****************

  联系电话:1***********

  联系地址:*********************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投诉举报人**向我局信件投诉:“达州市育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手撕牛肉干(五香味),生产日期为2018年10月10日,在配料表的食品添加剂中写明添加有山梨酸钠,在《GB27602014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查询并无名为山梨酸钠的食品添加剂。”经执法人员联系投诉举报者核对该款产品实际应为手撕牛肉片(五香味)。2019年10月31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达州市育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手撕牛肉片(五香味,生产日期为2018年10月10日,保质期为常温下10个月)在配料表中标明添加有山梨酸钠,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有该批次手撕牛肉片(五香味)产品,并在留样室发现四个批次的手撕牛肉片(五香味),生产日期分别为2019年6月5日、2019年7月2日、2019年10月5日、2019年10月26日,外包装标示配料表:牛肉、白砂糖、食用盐、香辛料、食品添加剂(谷氨酸钠)。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易心琼陈述“公司2018年10月10日生产的手撕牛肉片(五香味)已全部销售,2018年10月10日生产的手撕牛肉片(五香味)由于印刷错误,在没有添加乳酸钠、乙基麦芽酚、山梨酸钠的情况下,将乳酸钠、乙基麦芽酚、山梨酸钠标示在外包装配料表的食品添加剂中。2019年1月1日以后使用新的包装,新包装的配料表中只有谷酸氨钠这一种食品添加剂”。执法人员在现场未发现乳酸钠、乙基麦芽酚、山梨酸钠库存及其购进记录。2019年1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达州市主城区主要大型超市均未发现有销售达州市育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手撕牛肉片(五香味),因此抽样量不够,无法抽样送检。通过查询产品销售台账,你公司生产日期为2018年10月10日的手撕牛肉片(五香味)共销售**件,每件**盒,共计**盒,调查得知该批次手撕牛肉片(五香味)销售价格为**元/盒,涉案货值金额为2232元。

  调查认定的事实: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询问调查笔录;

  2.现场检查笔录;

  3.达州市育友食品有限公司说明一份;

  4.达州市育友食品有限公司产品销售台账;

  5.达州市育友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6.相关图片资料。

  2019年12月9日,经法制部门审核,本案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2019年12月11日,你公司收到我局发出的行政处罚告知书(达市监罚告〔2019〕31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案件性质为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依据《四川省食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本条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处罚金额按以下标准,结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从重、一般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确定:(二)货值金额2000元以上不足4000元的,处超过5000元不满2万元的罚款;根据《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款第(三)、(四)、(五)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从轻行政处罚:(三)具有涉案产品风险性低的;(四)生产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000元以下,或者经营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00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的;(五)主动采取改正、召回或者赔付等措施,减轻危害后果的”。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鉴于你公司产品涉案货值金额2232元,涉案产品风险性低,主动采取改正措施(已于2019年1月1日以后使用新的包装,新包装的配料表中只有谷酸氨钠这一种食品添加剂),予以从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给予你公司处以罚款5000元(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达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支队办公室(地址:达州市通川区西外巴渠东路111号9楼922室)开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一般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通川支行缴纳罚没款(收款人:达州市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达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通川区人民法院起诉。

  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17日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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