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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食盐生产经营者应建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1-03    来源:中国新闻网    浏览次数:204    评论:0
导读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官网发布《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中新网1月3日电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官网发布《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提到,食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盐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落实生产销售全程记录制度,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出厂检验、食盐销售等信息,保证食盐质量安全可追溯。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办法》明确,所称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

  《办法》提及食盐生产经营的禁止行为:禁止将液体盐(含天然卤水)作为食盐销售;禁止将工业用盐和其他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禁止将利用盐土、硝土或者工业废渣、废液制作的盐作为食盐销售;禁止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食盐,或者将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的盐作为食盐销售;禁止生产经营掺假掺杂、混有异物的食盐;禁止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禁止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禁止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

  《办法》提出,食盐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禁止销售无标签或者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盐。加碘食盐应当有明显标识并标明碘的含量。未加碘食盐的标签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注“未加碘”字样。

  《办法》指出,发生食盐质量安全事故,食盐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不得对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此外,发生食盐质量安全事故,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报告,并立即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采取应急救援等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相关报道: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3号)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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