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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联合发文整治校园食品安全问题—— 守护师生“舌尖上的安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1-14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浏览次数:782    评论:0
导读

校园食品安全关乎学生的健康与学校的稳定发展。去年9月以来,校园食品安全问题整治已有明显进展,学校食堂“明厨亮灶”覆盖率已超过90%。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教育部、国家卫健委、公安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护航校园食品安全。

   校园食品安全关乎学生的健康与学校的稳定发展。去年9月以来,校园食品安全问题整治已有明显进展,学校食堂“明厨亮灶”覆盖率已超过90%。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教育部、国家卫健委、公安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护航校园食品安全。

  校园原则上不再设小卖部

  “《指导意见》有两个最大的亮点,一是具备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原则上采用自营方式供餐,不再签订新的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合同。二是非寄宿制中小学、幼儿园原则上不得在校内设置食品小卖部、超市,已经设置的,要逐步退出。”四部门有关司局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为推动中小学生、幼儿养成健康饮食习惯,通过正餐摄入营养所需,防止片面依赖零食,《指导意见》要求非寄宿制中小学、幼儿园原则上不得在校内设置食品小卖部、超市。

  之前相关部门联合印发的《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已规定:“中小学、幼儿园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确有需要设置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避免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食品。”此次《指导意见》的出台,意在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

  四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因片面追求经济利益,一些校外供餐单位、承包或者委托经营的食堂,容易放松食品安全管理。在监管执法中,也发现因为主体责任不落实,疏于食品安全管理而引发食源性疾病的问题。为有效有力防范此类安全风险,《指导意见》要求具备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原则上采用自营方式供餐。

  整治校园周边无证无照经营

  校园周边无证无照经营食品一直是老百姓的烦心事。为解决此类问题,《指导意见》明确,对学校周边用房有管理权限的学校,不得将周边用房租借给无证无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或单位。

  同时,《指导意见》提出市场监管部门要压实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一是加大对供餐单位、学校食堂及校园周边小食品店、小餐饮店等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食品经营者是否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人员是否持有健康证明,售卖或贮存、使用的食品是否为“三无食品”、超过保质期限食品、腐败变质食品,以及不得向中小学和幼儿园提供的食品品种等;二是严肃查处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校园周边无证无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等行为;三是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食品安全案件。

  借助科技手段实现智慧监管

  目前,学校食堂“明厨亮灶”覆盖率已超过90%。《指导意见》提出,大力推进社会共治,充分发挥“明厨亮灶”作用。

  ——具备条件的学校要积极借助“明厨亮灶+互联网”,公开本校食堂食品加工制作过程,公布查看方式和渠道,供家长委员会代表查看。

  ——市场监管、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借助“明厨亮灶+互联网”,随机抽查供餐单位和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状况,主动查找、发现供餐单位和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问题及风险隐患。

  ——市场监管部门要对未实现“明厨亮灶”的供餐单位和学校食堂,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和频次。

  “《指导意见》注重借助科技手段,实现智慧监管。”四部门有关司局负责人说,“提高校园食品安全监管效能,要求市场监管、教育行政部门积极借助‘明厨亮灶+互联网’,随机抽查供餐单位和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状况,主动查找、发现供餐单位和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问题及风险隐患。”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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