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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芽加入违禁添加剂 两侵权人受罚10倍公益赔偿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1-18    来源:广西新闻网    浏览次数:691    评论:0
导读

1月15日,一起生产、销售毒豆芽案在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检察院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和解程序结案,公益诉讼损害人韦某阳、卢某光自愿一次性支付10倍惩罚性赔偿金共计19546.56元,并在公开媒体上向广大市民进行赔礼道歉。这是全区首例食品安全类民事公益诉讼案诉前和解案例。

  广西新闻网环江1月17日讯 1月15日,一起生产、销售毒豆芽案在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检察院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和解程序结案,公益诉讼损害人韦某阳、卢某光自愿一次性支付10倍惩罚性赔偿金共计19546.56元,并在公开媒体上向广大市民进行赔礼道歉。这是全区首例食品安全类民事公益诉讼案诉前和解案例。
 
  2018年11月份以来,韦某阳、卢某光长期在生产豆芽时添加有国家禁止使用的“无根豆芽激素”、“AB粉”,并在环江市场上销售。2019年11月,县质检部门在抽检中发现,两家销售的豆芽中均检出有4-氯苯氧乙酸钠的成分,属于有毒有害食品。2019年12月,韦某阳、卢某光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被移送环江检察院审查起诉。据介绍, 早在2010年国家有关部门就将4-氯苯氧乙酸钠列为禁用的食品添加剂,在豆芽中添加4-氯苯氧乙酸钠,食用后毒性可在体内积累,容易引发癌症。
 
  经环江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韦某阳、卢某光在生产、销售豆芽中添加违禁物的行为,损害了公共利益,不仅要追究刑事责任,还应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韦某阳、卢某光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前,侵权行为人主动向检察机关提出和解请求。考虑到在案中两名犯罪嫌疑人非法获利较少、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进行赔偿,经河池市检察院批准后,环江县检察院决定在全区率先启动食品安全类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和解程序。
 
  2019年1月15日下午,公益损害人韦某阳、卢某光在河池市检察院,环江县政协代表、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服务中心、消费者协会领导的见证下与公益诉讼代表人——环江县检察院签订诉前和解协议,通过协商,公益损害人韦某阳、卢某光自愿一次性支付10倍惩罚性赔偿金共计19546.56元,并在公开媒体上向广大市民进行赔礼道歉。随后,两名公益诉讼损害人在环江县检察院和财政局的监督下,将公益诉讼赔偿金上缴至国库。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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