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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价格违法典型案例(一)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2-02    来源:市说新语微信号    浏览次数:421    评论:0
导读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迅速行动,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从严从重从快查处了一批案件。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要求全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上来,进一步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把防控疫情作为当前的重大政治任务,突出抓好市场价格监管,持续加大对防疫用品、民生用品等重要商品的价格监管力度,维护好市场价格秩序,立即开展口罩价格专项检查,坚决刹住口罩涨价风;突出抓好关闭野生动物市场及平台,落实停止野生动物交易各项要求,阻断可能的传染源和传播途径;突出抓好防护用品和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组织开展打击假冒伪劣防护用品执法行动,落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营造放心消费环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迅速行动,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从严从重从快查处了一批案件。
 
  现将全国各地查处的食品价格违法案例(一)公布如下:
 
  食品价格违法案例
 
  江西省
 
  案例一:
 
  1月28日,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多名群众多次投诉举报,修水县某商超大白菜售价数十元1公斤,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和不良影响。
 
  修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专案组立即到场查阅账目、调取进销数据和走访比照,查实大白菜售价为每公斤13.96元,明显高于市场正常价格。在进货渠道没有明显上涨情况下,该超市大白菜销售价格大幅上调,涉嫌哄抬物价。调查中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当事人已公开向社会致歉,修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对该超市作出5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1月26日,江西省庐山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对庐山市某超市涉嫌哄抬物价的行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购进的大米1月25日销售的价格为2.7元/斤,在进货成本没有发生变化时1月26日上午提高为3.16元/斤,涨幅为17%。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哄抬物价,庐山市市场监管局正依法调查处理。
 
  陕西省
 
  案例:
 
  1月28日,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市场监管局在对航天富力城邻里中心农贸市场进行市场检查中发现,该市场蔬菜上涨幅度60%-100%,其中红萝卜涨幅90%、大蒜涨幅66%。当事人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长安区市场监管局拟处以10万元罚款。
 
  江苏省
 
  案例:
 
  1月28日,江苏省盐城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盐城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从1月28日上午起在进货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将精选大白菜的销售价格从2.5元/斤上调至4.3元/斤,提价幅度达72%。
 
  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对此,盐城市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将于近期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河南省
 
  案例:
 
  1月31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大商集团(新乡)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商新玛特)因推动蔬菜(青茄子)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被行政处罚50万元。
 
  1月27日,网友曝光大商集团(新乡)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蔬菜区青茄子在1月26日销售价格过高,接举报后,河南省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执法人员迅速前往调查。
 
  经查,1月26日,大商新玛特在全国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关键时期,在青茄子进价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从10点营业开始至13点39分,青茄子的销售价格从15.96元/公斤增至32元/公斤,在短短3个多小时内,青茄子价格翻了一倍。
 
  当事人行为涉嫌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此进行了立案调查,并向大商新玛特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对其罚款50万元。目前,该案正按照程序依法推进。
 
关键词: 食品价格,监管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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