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2月4日讯 中国裁判文书网1月17日披露的一则《行政裁定书》显示,吴建全、杨永等19人以销售“茅台不老酒”“茅台葡萄酒”等产品为幌子进行传销活动,被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一审判决该19名被告人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其中1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5年6个月到6个月有期徒刑、缓刑1年不等并处罚金100万元到3万元不等,处罚金额合计628万元人民币。部分被告人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行政裁定书显示,2015年7月,被告人杨波在贵州省仁怀市从事茅台不老酒(建厂30周年纪念版)销售工作期间,与冯鑫(冯石信)结识了时任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保健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茅台保健酒业公司)市场部副经理吴远昊(另案处理)。后冯某提出以“茅台保健酒业公司转型做电商直销”为幌子,在仁怀市利用其设计的“双轨制”会员积分返利销售模式,并通过其提供的“海峡两岸”网络销售系统(××)进行传销活动,被告人杨波与吴远昊表示同意。三人遂以销售茅台保健酒业公司的“茅台不老酒”及“海峡两岸”产品为幌子以上述模式进行传销活动。被告人杨波利用网络销售系统迅速发展会员,并组建销售团队销售产品。
同时,吴远昊邀约时为茅台保健酒业公司员工的邱炫(另案处理)与被告人张连国负责收取会员缴费、管理销售系统后台等工作。期间获利按吴远昊、张连国、邱某40%,杨波占30%,冯某占30%的比例进行分配。
2015年9月,因被举报涉嫌传销活动,吴远昊找到被告人吴建全共谋将仁怀市的销售团队搬至贵阳市。此后,被告人吴建全在贵阳市观山湖区美的财智中心成立贵州银河世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世纪公司),并以其与茅台保健酒业公司签订“茅台不老酒建厂30周年纪念版”总经销合同,“茅台保健酒业公司转型做电商直销”为幌子,通过上海超智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制作营销软件和网站:“MT信息管理系统”(××),在该网站上沿用了冯某设计的“双轨制”会员消费积分返利销售模式进行传销活动,层层发展会员销售酒产品,收取会员购买产品缴费牟利。
上述传销团伙同时对该模式加以完善:以获取高额利润为诱饵,引诱加入者购买价格不等的茅台系列酒产品成为不同等级会员,获得发展会员资格,购买3000元产品成为银卡会员,购买9000元产品成为金卡会员,购买15000元产品成为钻卡会员,购买30000元产品成为皇冠会员,同时获得相应会员等级和消费积分(PV);推行左右(AB)两个市场运营,并按市场累积的消费积分(PV)晋升为主任(见习)、主任、高级主任、经理、高级经理、总监、高级总监、首席总监、董事,并获得对应比例提成。对会员按照直接和间接发展下线人员的数量发给不同等级的分红奖、绩效奖、销售奖(见单奖)、领导奖、感恩奖、主动重复消费奖、自动重复消费奖、团队管理奖、全球分红奖及对高级别经销商进行车、房、旅游奖励。
上述裁定文书显示,2015年10月,被告人吴建全安排冯某前往河北省昌某县与赵某2成某黎某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某贵宝公司),被告人吴建全为实际控制人,并安排雒火旺负责公司财务,利用雒火旺、孟新明银行账户收取会员缴费及发放返利。后冯某邀约被告人王金海等人参与组建成立了“国聚产业联盟系统”销售团队,以“茅台葡萄酒做电商直销”为幌子,沿用银河世纪公司“双轨制”会员消费积分返利销售模式,以销售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昌某葡萄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茅台昌某葡萄酒公司)生产的茅台葡萄酒为幌子进行传销活动。
2016年2月,银河世纪公司因组织策划传销活动被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同年3月7日,被告人吴建全与被告人杨永共谋,由杨永注册成立贵州三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具有直销经营资格的吉林新科奇保健食品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吉林云尚保健食品有限公司)合作,成立吉林新科奇公司贵州分公司,以掩饰其传销模式。
该公司承袭银河世纪公司销售模式进行传销活动,并建立网站,以销售“茅台不老酒”“茅台悠蜜蓝莓利口酒”“茅台葡萄酒”“茅台国宾酒”等系列产品为幌子发展会员。期间获利按吉林新科奇公司占51%,贵州三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占49%的比例进行分配。
2016年6月21日,吉某贵州分公司被举报涉嫌传销活动而致案发。经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贵州中联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分别进行鉴定:吉某贵州分公司(含海峡两岸直营店、银河世纪公司、昌某贵宝公司)在全国各地发展会员有14万余人,共有91层推荐人层级、有180层安置人层级,总积分921246534.75。共收取会员会费418788498.44元,支出传销成本费用206674888.99元(返奖41364058.95元,酒款87530861.47元,其他费用77779968.57元),该组织获取利益162271924.45元。其中,会员:皇冠会员39601个、钻卡会员41989个、金卡会员24518个、银卡会员39492个、普卡会员182个。经销商:主任(见习)1405个、主任869个、高级主任325个、经理158个、高级经理93个、总监71个、高级总监4个。
本案一审判决19名被告人均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其中1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5年6个月到6个月有期徒刑、缓刑1年不等,并处罚金100万元到3万元不等,合计金额628万元。吴建全、杨波等13名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原判根据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和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所作量刑适当,上诉人所提“一审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