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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市场监管局曝光价格违法典型案例(第四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2-24    来源: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839    评论:0
导读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口罩、消毒杀菌用品、抗病毒药品等防疫用品及粮油肉菜等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监管,从快从严从重查办和处置了一批哄抬价格、不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案件,有效遏制和杜绝价格违法行为的发生。根据各地案件查办情况,现公开曝光第四批哄抬价格、不明码标价的典型案件。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口罩、消毒杀菌用品、抗病毒药品等防疫用品及粮油肉菜等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监管,从快从严从重查办和处置了一批哄抬价格、不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案件,有效遏制和杜绝价格违法行为的发生。根据各地案件查办情况,现公开曝光第四批哄抬价格、不明码标价的典型案件。
 
  案例1:1月29日,庆阳市西峰区市场监管局对西峰区唐向有文体百货批发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将原价100元/包的一次性口罩价格抬高至200元/包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相关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庆阳市西峰区市场监管局已依法立案查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拟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1月26日,张掖市高台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高台县康莱医疗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益欣医疗用品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将15元/只购进的“保为康”kn90口罩以20-38元/只不等的价格销售,购销差价率33%-153%。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相关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高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8870元,并处违法所得5倍计4435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3:2月2日,武都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武都晨光智达精品文具生活馆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月1日以1元∕只的价格购进11200只一次性口罩,在未标明价格的情况下,以2元∕只的价格对外销售,查处时共销售2000只,剩余由于被举报退回发货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相关规定,构成未明码标价、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武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拟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1月27日,金昌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金川路蚨鑫劳保品商行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未标明价格的情况下,将原价10元/个的3M9332口罩、3M9322口罩、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随弃式面罩(口罩)价格抬高至25元/个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相关规定,构成未明码标价、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金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260元,并处罚款93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2月1号,平凉市庄浪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辖区迷你屋百货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将13元/包购进的一次性口罩以20元/包的价格销售,购销差率达53.8%,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相关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庄浪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001元,并处违法所得5倍计5005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6:1月26日、1月30日,定西市岷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称蒲麻镇红崖村一卫生室高价销售一次性医用口罩、板蓝根和84消毒液。根据举报线索,蒲麻镇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先后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未标明价格的情况下,将原价5元/包(规格:10个/包)的一次性医用口罩价格抬高至15元/包(规格:10个/包)销售;将原价10元/包的板蓝根颗粒价格抬高至15元/包销售;将原价5元/瓶的84消毒液价格抬高至8元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相关规定,构成未明码标价、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岷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65元,并处罚款532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嘉峪关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嘉峪关市康盛药店九分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口罩未标明价格,构成不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相关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8:嘉峪关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嘉峪关市名嘉汇舒心副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精品蔬菜未标明价格,构成不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相关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9:2020年1月28日,天水市清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该县菜夫人蔬果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各种蔬菜和调味品均未标明价格,构成不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清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相关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0:根据群众举报,白银市会宁县市场监管局对会宁县中川镇中川街道旭东药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普通非医用口罩未依法标明价格,构成不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白银市会宁县市场监管局立即责令当事人整改,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相关规定,以简易程序当场给予当事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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