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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食品经营单位规范处理积压食品原料的食品安全提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2-25    来源: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852    评论:0
导读

春节前夕,一些餐饮单位、批发食品市场商户等食品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原料较多。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餐饮食品消费受到严重影响,造成食品原料出现积压状态。为指导食品经营单位依法处理和利用积压食品原料,防止发生违法违规行为,2月24日,河北省市场监管局就有关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发出提示。

  春节前夕,一些餐饮单位、批发食品市场商户等食品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原料较多。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餐饮食品消费受到严重影响,造成食品原料出现积压状态。为指导食品经营单位依法处理和利用积压食品原料,防止发生违法违规行为,2月24日,河北省市场监管局就有关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发出提示。
 
  一、食品经营单位在复工复业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实主体责任,开展积压食品原料清理自查自纠工作,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予以无害化处理,做好记录台帐。确应因疫情原因,导致过期、变质等废弃食品数量大,无法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应当予以封存并标明废弃食品。
 
  二、在疫情防控期间,在确保食品安全的前提下,食品经营单位可采取多种方式规范处理积压食品原料,包括食品原料直接销售、制作半成品销售、新增或扩大餐饮外卖业务、与电商平台合作网络销售等方式经营,以及向社会捐赠,如周边居民或福利机构食堂等。
 
  三、餐饮单位对外直接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要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做好标签标识管理工作;通过网络平台销售的,还应当符合《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规定。直接销售食用农产品可以不进行包装;销售食用农产品应当在销售场所或网页明显位置标示相关信息,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相关内容;如进行包装销售的,应当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包装和标识规定要求。
 
  四、餐饮单位制作半成品对外销售的,应当在半成品包装或容器上标明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食品名称、加工制作时间、保存条件、保存期限、加工制作要求等内容。
 
  五、餐饮单位从事餐饮外卖服务的,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有关规定和要求。餐饮单位从事外卖供餐的,不得超越许可核准经营项目,供餐数量要与自身规模能力相适应。
 
  六、严禁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腐败变质食品、霉变生虫食品;严禁将过期食品退回供应商;严禁以改换包装、标签等方式进行销售或赠送;严禁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对以上述行为进行重点执法抽查,一旦发现违法行为,将依法从严从重予以行政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将立即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广大群众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问题,可通过 12315 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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