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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毒杀野生斑鸠获刑六个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3-11    来源:人民法院报    浏览次数:491    评论:0
导读

3月9日,全国法院第十三期“现在开庭”全媒体直播活动聚焦一起非法毒杀野生斑鸠刑事案件。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利用互联网远程庭审系统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非法狩猎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史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该案由两名法官及一名食品安全专家担任的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两位生物学、农药药理学教授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辅助审判,江苏省两所大学、徐州市中小学学生和老师、市场业主、相关机构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近54万人同步观看庭审直播。

  3月9日,全国法院第十三期“现在开庭”全媒体直播活动聚焦一起非法毒杀野生斑鸠刑事案件。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利用互联网远程庭审系统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非法狩猎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史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该案由两名法官及一名食品安全专家担任的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两位生物学、农药药理学教授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辅助审判,江苏省两所大学、徐州市中小学学生和老师、市场业主、相关机构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近54万人同步观看庭审直播。

  此次活动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社会与法频道《现场》栏目、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联合举办,中国网、国际在线、我苏网、徐州广电传媒等多家媒体参加直播,网民观看量达1500万。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14日下午,被告人史某在禁猎期且未取得狩猎许可证情况下,在江苏省睢宁县某地坟地内,将农药“呋喃丹”掺入玉米粒后撒至田地,毒杀野生鸟类63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鸟类中有山斑鸠48只、珠颈斑鸠1只,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史某无视猎捕野生动物对生态环境和社会公共卫生安全的危害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方式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依法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史某采用药物毒杀方式非法捕猎野生动物,所猎捕的鸟类数量较多,均已死亡,情节恶劣,危害较大,应予严惩,但考虑到其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涉案毒杀的鸟类尚未食用和进入市场流通,依法判处被告人史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庭审结束后,直播连线了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干警王海。他与同事们成立了“襄阳中院疫情防控党员突击队”和“襄阳抗疫爱心车队”,参加大排查和协助隔离活动等出动队员100多人次,为群众解决买药、生活物资代购等实际困难近百人次。在直播连线中,襄阳中院干警还介绍了襄阳中院在社区、村组开展防疫工作的最新进展,以及参与劝返、排查、消毒、代购等防控服务活动的具体情况。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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