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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 山西12人获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4-27    来源:人民网    浏览次数:917    评论:0
导读

今天,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陈某峰等十二人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一案于4月24日在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宣判。据悉,该案是全国人大《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出台决定后,山西宣判的第一案。

  人民网太原4月27日电 今天,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陈某峰等十二人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一案于4月24日在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宣判。据悉,该案是全国人大《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出台决定后,山西宣判的第一案。

  被告人陈某峰、张某兵、孟某宏、孟某奇犯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数罪并罚,分别被判处五年六个月至二年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武某全、白某稳等八人犯非法狩猎罪,分别被判处二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非法所得及扣押在案的汽车、猎捕夹等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冬季开始,被告人张某兵、孟某宏、孟某奇等分别在山西省孝义市、五台县采取布设铁夹等方法猎捕野生动物,之后陆续将捕获的猫头鹰、野兔、豹猫、雉鸡、獾子等野生动物出售给王某伟(另案处理)获利1万余元。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猎捕的猫头鹰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雕鸮,豹猫、雉鸡为“三有”野生动物。2019年3月开始,被告人陈某峰在山西省榆社县采取挖陷阱、布置铁夹等方法非法猎捕野生动物。2019年5月,公安机关从其住所查获野生动物活体7只、野生动物死体217只、动物角18个、被切割动物死体13块及604个猎捕夹等作案物品。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中鸳鸯1只、雕鸮4只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雉鸡、斑嘴鸭、赤狐、豹猫、狍等为“三有”野生动物,合计经济价值人民币11万余元。2019年3月开始,被告人武某全、白某稳等八人分别在山西省汾阳市、孝义市、灵石县、晋中市榆次区、长治市屯留区等地采取设置铁夹等方式猎捕野生动物,之后将捕获的部分野兔、豹猫、野鸡、猪獾等野生动物出售给王某伟(另案处理)获利1.7万余元。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猎捕的雉鸡、狍、猪獾、绿头鸭等为“三有”野生动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峰等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间,使用禁用工具、方法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二级、“三有”和其他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均已构成犯罪。庭审中,部分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认罪、悔罪。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

  (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

  (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特别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

  第六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关键词: 健康安全,动物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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