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含食品小作坊)安全监督管理,按照省局年度工作部署和市局《2020年全市食品生产监管工作要点》,制定本监督检查计划。
一、检查依据
《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山东省食品生产企业分级分类分层监管工作指导意见》、《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工作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二、总体目标
遵循“属地负责、风险管理、全面覆盖、信息公开”原则,以贯彻“重点工作攻坚年”为主线,提高监管效能,坚持依法监管,根据省局今年拟制定的《食品生产监督检查事权划分指导意见》,坚持全市一盘棋,细化市区两级监管事权。着力构建企业自查为前提、日常监督检查为基础、飞行检查为重点、体系检查为补充的监督检查工作体系,严防严管严控生产领域食品安全风险,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底线。
三、重点检查对象
(一)生产规模较大、产品种类风险等级高的食品加工企业。
(二)在上年度及本年度内各级监督检查、监督抽检、体系检查、风险监测中存在问题较多、产品不合格或涉嫌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问题的食品加工企业。
(三)被媒体曝光或投诉举报、舆情检测发现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加工企业。
(四)量大面广的肉制品、豆制品、食用油以及面制品等食品加工小作坊。
四、具体内容
(一)日常监督检查
各区(市)局负责组织实施,按照《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规定,根据《山东省食品生产企业分级分类分层监管工作指导意见》(鲁食药监食一〔2017〕77号)等监管事权要求,制定日常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完成风险分级确定的检查频次,确保覆盖辖区全部食品生产企业,确保覆盖《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全部检查项目。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突出对企业原料进货查验、投料、关键控制点、生产销售记录、成品出厂检验、标签标识等影响食品安全风险点及产品追溯体系建设情况的检查,加大对食品高风险品种和生产加工聚集区的检查,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食品小作坊的日常监督检查,贯彻落实好国家局、省局《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及《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规范》的要求,正确界定小作坊范围,规范食品小作坊监管台账,按照《食品小作坊日常检查要点表》完成日常监督检查。
(二)飞行检查
检查对象为全市所有获证食品生产企业,全年飞行检查企业数量原则上不少于30家。市局飞行检查主要起“一事双查”作用,一查企业主体责任落实,通过检查督促企业主动落实主体责任;二查属地监管责任落实,通过检查督查各地监管工作,推动属地监管责任落实。
(三)有因检查
根据上级安排部署以及监督抽检、投诉举报等工作需要,市局组织对食品生产企业开展有因检查。各单位根据上级安排部署和实际工作需要,参照市局做法开展有因检查。
(四)体系检查
按照《食品安全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总局令第 23号)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市局计划对40家食品生产企业、60家食品小作坊实施第三方体系检查工作,重点关注市级发证、规模较大、产品风险较高、出现过抽检不合格或生产聚集区的企业和消费量大的小作坊加工食品。鼓励各区(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自行组织开展第三方专业机构体系检查工作。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工作落实。各单位要进一步规范完善监督检查程序和要求,根据风险分级分类结果制定辖区全年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坚持推进企业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落实并举。同时,充分发挥检查、稽查、检验人员力量,综合发力,提高监督检查效果。
(二)做好问题处置,保证履责到位。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各单位要建立台账,实行销号管理,监督企业逐一整改到位。对达到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三)加强信息化系统应用。各单位要积极推广应用省局正在重新修订的食品日常监管系统(智慧监管平台)开展监督检查,将所有监督检查情况录入省局食品日常监管系统,并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可靠。同时,强化“大数据”思维,及时梳理汇总检查数据,总结监管规律,增强监管针对性。
(四)加强信息公开。坚持“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加大监管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曝光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公众参与和媒体监督作用。
(五)严守工作纪律。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检查标准实施检查活动。检查人员要如实填写检查报告,明确检查结论,确定企业存在的问题要做到依法有据、定性准确,并留存相关证据材料。对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