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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的公告(2020年第15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9-14    来源: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552    评论:0
导读

近期,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官网上发布了《省市场监管局关于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24期)》、《省市场监管局关于10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26期)》,其中涉及我市2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我局对我市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相关企业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近期,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官网上发布了《省市场监管局关于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24期)》、《省市场监管局关于10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26期)》,其中涉及我市2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我局对我市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相关企业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1、南京新尚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广东新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每日生机香葱咸脆饼干,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企业购进上述产品48袋,共计14.88公斤,货值600元,已销售48袋,共计14.88公斤。经查,当事人在购进上述产品时,索取了供应商和商品经销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票据以及该批次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建立了进货台账制度,履行了食品销售者的进货查验义务,饼干均按照包装上的储存条件进行保存,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建邺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2、南京建邺金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苏州市吉成酱业酿造有限公司生产的缘木记有机酱油,氨基酸态氮(以氮计)、铵盐(以占氨基酸态氮的百分比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企业购进上述产品24瓶,货值494.2元,已销售24瓶。经查,当事人在购进上述产品时,索取了供应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上述批次产品的检验报告,建立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建邺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特此公告。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4日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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