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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4起食品类案件主动曝光(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0-03    来源: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42    评论:0
导读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动曝光4起食品类案件,涉及莱州市福昱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红豆棒冰案,烟台市灵芝泉饮用水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食品案,莱州市云峰北路华莱士炒鸡汉堡店进货未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和莱州市鼓楼街马某某火烧铺无证经营火烧案。

   1.莱州市福昱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红豆棒冰案

  2020年6月11日,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对现场发现的红豆棒冰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和抽样检验。2020年6月19日,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山东恒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书》,检验结论为1、产品以文字和图像的形式强调了产品含有红豆,但未在产品配料中标示其含量;2、产品中使用了食品添加剂甜蜜素,但未在配料表中标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给予一下行政处罚: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20200603批次的红豆棒冰47箱和红豆棒冰包装袋900个;2、没收违法所得壹佰肆拾捌元肆角;3、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罚没款合计壹万零壹佰肆拾捌元肆角。

  2.烟台市灵芝泉饮用水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食品案

  2020年6月9日,牟平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报告。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明,抽检不合格批次产品由当事人2019年10月17日生产,共生产了127箱。当事人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时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玖佰零柒月伍角、罚款柒万元的行政处罚。

  3.莱州市云峰北路华莱士炒鸡汉堡店进货未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2020年7月13日,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店购进食盐时未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店7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2020年7月21日上午9时,执法人员再次来到该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购进的“鲁晶牌精制盐”仍未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当事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的行政处罚。

  4.莱州市鼓楼街马某某火烧铺无证经营火烧案

  2020年6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莱州市鼓楼街南首一胡同内的莱州市马玉喜火烧铺进行日常监督。经检查,当事人现场提供不出《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当事人下达了《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2020年7月9日,执法人员对该火烧铺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未办理小餐饮登记证继续进行火烧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给予罚款贰仟肆佰元的行政处罚。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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