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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通川区检察院提起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切实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0-29    来源:通川检察微信号    浏览次数:624    评论:0
导读

10月23日,由达州通川区检察院提起的王某、李某、杨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开庭审理,要求被告支付10倍惩罚性赔偿金6000元人民币、并在民事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的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得到法院的支持。

  10月23日,由达州通川区检察院提起的王某、李某、杨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开庭审理,要求被告支付10倍惩罚性赔偿金6000元人民币、并在民事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的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得到法院的支持。

  2019年9月20日,王某、李某、杨某三人在西圣农贸市场使用铁锅熬制松香(工业用)并给家禽脱毛,被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当场抓获,扣押现场未使用完的“三亮牌”脂松香(工业用)30kg。经查,2019年9月13日至2019年9月20日,王某、李某、杨某使用该脂松香(工业用)加工脱毛,获利600元人民币,经专业机构检测,被告人所使用的松香以及使用松香制成的脱毛剂主要成分为松香类物质,不能用于食品加工(包含不能用于禽畜脱毛剂使用)。公安机关分别对王某、李某、杨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侦查,于2020年5月20日移送通川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依据同步审查机制对其进行公益诉讼审查,审查后发现王某、李某、杨某在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同时,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健康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及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符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对此,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立即立案办理,2020年6月17日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公告期内无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通川区检察院依法向通川区法院起诉:判令被告王某、李某、杨某支付10倍惩罚性赔偿金6000元人民币,并在民事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该案的成功办理是通川区检察院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回应群众关切、助力维护食品安全的举措。下一步,通川区检察院将继续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食品安全、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行为,杜绝有毒、有害食品流向百姓餐桌,切实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关键词: 食品安全,食品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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