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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管局10月份违法案件曝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1-04    来源: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管微信号    浏览次数:402    评论:0
导读

自开展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专项行动以来,青岛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管局秉持“处罚是最有力的监管、曝光是最有力的震慑”理念,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从严从重从快查处违法案件。2020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全局共办结食品类案件16件,无药品类案件,罚没款共计10.6万元。现将上述办结的案件集中向社会进行曝光。

  自开展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专项行动以来,青岛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管局秉持“处罚是最有力的监管、曝光是最有力的震慑”理念,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从严从重从快查处违法案件。

  2020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全局共办结食品类案件16件,无药品类案件,罚没款共计10.6万元。现将上述办结的案件集中向社会进行曝光。

  1.胶南市汇商超市销售农残超标的食用农产品(油桃)案:

  当事人胶南市汇商超市销售农残超标的食用农产品(油桃),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农残超标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转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由于当事人已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能充分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2.任德森经营农残超标的食品(葡萄)案:

  当事人任德森经营农残超标的食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农残超标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转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处罚。由于当事人已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能充分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3.青岛欧潽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营标签含虚假内容的食品案:

  当事人青岛欧潽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销售的“海洋多肽复合肽粉”产品标签上“技术支持: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研制”的内容为虚假内容,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标签含虚假内容的“海洋多肽复合肽粉”6盒;2、没收违法所得120元;3、罚款19800元的行政处罚。

  4.青岛大珠山饮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预包装食品(大桶水)案:

  当事人青岛大珠山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大桶水(食品名称:大珠山养生泉天然饮用水;生产日期:2020-05-18;)经抽检标签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生产标签(未标注配料表、产品标准代码)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包装食品(大桶水)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3. (1)、(2)、(7)”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7元(肆拾柒元整)。2、罚款人民币4000元(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5.黄岛区美莲饭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当事人黄岛区美莲饭店采购的韭菜经检测农药残留超标,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5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进行处罚,但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采购的食品原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36条的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6.青岛缘木求鱼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案:

  当事人青岛缘木求鱼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且拒不改正,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且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9900元。

  7.北京恒泰丰餐饮有限公司青岛嘉年华店涉嫌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案:

  当事人北京恒泰丰餐饮有限公司青岛嘉年华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且拒不改正,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且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9900元。

  8.王刚销售使用国家禁止兽药的食用农产品案:

  当事人王刚销售使用国家禁止兽药的食用农产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使用国家禁止兽药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9.黄岛区李记太和牛肉板面(业主:李洪水)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案:

  黄岛区李记太和牛肉板面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1.5元;2、罚款人民币7300元(柒仟叁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10.黄岛区邢铭桐黄焖鸡米饭店(业主:邢铭桐)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案:

  黄岛区邢铭桐黄焖鸡米饭店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0元;2、罚款人民币7300元(柒仟叁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11.黄岛区鸿运达超市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茶叶案:

  当事人黄岛区鸿运达超市销售的茶叶标注的执行标准错误,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已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能充分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8袋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免予其他处罚。

  12.黄岛区汇果居水果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当事人黄岛区汇果居水果店经营的辣椒,经抽样检验“氧乐果不符合GB2763-2019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采购该批次辣椒时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进货时未查验相关证明材料及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七)3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5.4元的行政处罚。

  13.黄岛区梁沛英水产品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当事人黄岛区梁沛英水产品店经营的干海参,经抽样检验“蛋白质、复水后干重率、水溶性总糖不符合GB 31602-2015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采购不合格批次干海参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及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七)3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0元;3、没收违法经营的干海参0.3公斤的行政处罚。

  14.黄岛区秀秀源商店经营使用国家禁止兽药的食用农产品案:

  当事人黄岛区秀秀源商店经营的鸡蛋,经抽样检验 “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不符合GB31650-2019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使用国家禁止兽药的食用农产品违法行为。当事人采购上述不合格鸡蛋时,充分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鸡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将该案件线索移交该批次不合格鸡蛋生产者所在地胶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15.胶南市光品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未按照规定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存放案:

  当事人胶南市光品商店销售过期美汁源果粒奶优菠萝味饮品的饮料和在货架摆放超过保质期的饮料未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未按照规定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存放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0.5元;3.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16.黄岛区聚仁好吃食品店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炸牙签肉案:

  当事人黄岛区聚仁好吃食品店加工销售的炸牙签肉经检验为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炸牙签肉的违法行为。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11.2元;2.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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