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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包装一般瑕疵不得诉请“退一赔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1-25    来源:重庆四中法院微信号    浏览次数:645    评论:0
导读

被告通过加工厂加工并在网上销售自家自产的大米。经检验,其生产销售的“五常大米煦和天下5kg/袋”符合标准要求。原告在网上购买被告销售的五常大米稻花香5kg(煦和天下五常大米5kg),大米包装显示:五常大米(有机)、私人订制、自产自销、稻花香米、源自中国优质稻米之乡-五常,执行标准为GB/T 19266、质量等级为优质一等。涉案产品的包装袋均在当地市场购买。

  退一赔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如何规定的?

  1.案情

  有机?无机?

  被告通过加工厂加工并在网上销售自家自产的大米。经检验,其生产销售的“五常大米煦和天下5kg/袋”符合标准要求。

  原告在网上购买被告销售的五常大米稻花香5kg(煦和天下五常大米5kg),大米包装显示:五常大米(有机)、私人订制、自产自销、稻花香米、源自中国优质稻米之乡-五常,执行标准为GB/T 19266、质量等级为优质一等。涉案产品的包装袋均在当地市场购买。

  被告在网络介绍中并没有宣传其大米为有机大米。原告当庭陈述其认为被告售卖的大米没有质量问题,但大米外包装上宣传的为有机大米。原、被告均当庭陈述当时没有就涉案产品是否为有机大米进行沟通。

  被告当庭陈述其售卖的是无机大米,其售卖的五常大米7.8元/斤在市场价格中实属便宜,其在销售过程中并未向原告宣扬其售卖的是有机大米,在售卖网站产品介绍及销售说明均没有宣传其售卖的是有机大米。

  2.焦点

  核心争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所售的大米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退一罚十的情形?

  3.裁判

  法院判决

  市四中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退一罚十”的前提必须是生产或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本案中,涉案产品包装上印有“有机”字样却不是有机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关于预包装食品应当有标签的规定。但大米的售卖价格符合一般五常大米价格,诉争标的物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原、被告已完成实际交付且已被原告食用,无法返还,大米的食用功能并没有受到影响,包装的瑕疵不足以构成虚假宣传,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4.法条指引

  依据在这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前述规定,是食品安全领域“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规定,司法实践中,相关民事纠纷多与此规定有关,审理时主要面临三大难点:

  1.何为不安全食品;

  2.如何认定经营者的明知;

  3.“职业打假人”诉请十倍赔偿时如何认定。

  何为不安全食品?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该规定对安全程度作出了限定,法官一般依据相关领域第三方权威认证认定。

  如何认定经营者的明知?

  进货过程中,经营者应当确保产品来源正当,并对相关证照进行审核。经营者的注意义务程度与其性质、规模、产销距离、审核能力等因素有密切关系。经营者可分为进口商、大型超市、工商个体户等多个类型,进口商的注意义务、审查责任要重于大型超市,因为进口商是进口食品进口至境内的第一责任主体,其他销售商往往基于对进口商的信赖销售。

  “职业打假人”诉请十倍赔偿时如何认定?

  “职业打假人”与普通消费者的区别在于以打假为职业,以此牟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不论消费者是否明知商品为假,人民法院对其十倍赔偿诉请仍应支持。虽然“职业打假人”的行为有违诚信原则,但是与公众的生命健康相比,显然后者有更高的价值排序。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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