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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销售自制食品不可任性,这家餐饮店被罚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1-25    来源:路桥市场监管微信号    浏览次数:479    评论:0
导读

日前,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林先生举报,称其在淘宝某餐饮店购买的一袋自制食饼筒皮无任何标签标识,并提供了产品照片。经查,该餐饮店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但其主体业态并无“网络经营”标注。路桥区市场监管局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未经变更登记从事网络销售的行为给予警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无标签食品的行为处5000元罚款。

  食饼筒,是台州特有的地方传统小吃。每逢立夏、端午、中秋等节日,台州人有吃食饼筒的风俗。一张圆圆的饼皮不仅包裹着可口的佳肴还包裹着浓浓的乡愁。这不,为了吃上食饼筒,远在台州的林先生在淘宝买了饼皮,准备自己做,竟发现这饼皮……
 
  案情简介
 
  日前,路桥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林先生举报,称其在淘宝某餐饮店购买的一袋自制食饼筒皮无任何标签标识,并提供了产品照片。
 
  路桥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后立即对该餐饮店进行检查。经查,该餐饮店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但其主体业态并无“网络经营”标注。并在店内操作间发现一台电炉,一个抽真空机和一袋已真空包装的食饼筒皮,包装上贴有标签(标有品名、配料、生产日期、保质期、规格500g/袋等内容)。当事人称,淘宝店铺接单后,当天会在店内制作食饼筒皮,冷却后进行真空包装并加贴标签,自产品上架至案发共成交6笔售出11袋,对举报人提供的照片无异议。
 
  路桥区市场监管局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未经变更登记从事网络销售的行为给予警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无标签食品的行为处5000元罚款。
 
  法律解读
 
  1、餐饮店均可通过网络销售自制食品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即餐饮店通过网络销售自制食品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申请核准通过网络经营。
 
  2、餐饮店自制食品都可以通过网络销售吗?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网上销售真空形式包装的散装熟食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二函〔2017〕492号)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上异地销售真空形式包装的散装熟食等食品,贮存和运输熟制食品的温度和时间较难符合规定,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风险,应予禁止(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者除外)。故散装熟食等自制食品禁止通过网络销售。
 
  3、通过网络销售的自制食品需满足哪些要求?
 
  首先,通过网络销售的自制食品应与通过现场制售的同类食品具有相同品质,所用原材料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制作过程符合卫生要求。
 
  其次,通过网络销售的自制食品需有相应标签标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餐饮店加工模式、设施设备及加工工艺与生产厂家均有极大不同,无法满足预包装食品的加工条件,故餐饮店销售自制食品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关于散装食品的标识的规定,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温馨提醒
 
  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自制食品需注意以下几点:
 
  1、应选择有正规资质、信誉良好的卖家,可通过网络店铺首页查询卖家是否办理了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
 
  2、收到食品后应先进行查验。打开包装后应仔细查看食品外观是否良好,包装袋或包装容器上是否有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确认食品是否在保质期内。
 
  3、如发现所购食品存在问题,可通过多种途径进行维权,要求退货退款,造成损失的可要求赔偿损失。还可拨打12315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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