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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11月份食品药品案件集中曝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2-04    来源: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55    评论:0
导读

自开展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专项行动以来,青岛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秉持“处罚是最有力的监管、曝光是最有力的震慑”理念,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从严从重从快查处违法案件。现将上述办结的案件集中向社会进行曝光。

  自开展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专项行动以来,青岛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秉持“处罚是最有力的监管、曝光是最有力的震慑”理念,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从严从重从快查处违法案件。现将上述办结的案件集中向社会进行曝光。

  1.青岛金润宝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当事人青岛金润宝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骏厨小磨香油”经检验,乙基麦芽酚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食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6元;2.罚款79000元。同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青岛华怡康商贸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当事人青岛华怡康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海蜇、海蜇丝经检测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10136-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性水产制品》要求,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6.80元;2.罚款69000元。同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3.青岛索菲亚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添加剂案:

  当事人青岛索菲亚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复配乳化剂焙乐道力素蛋糕油一桶(剩余1/5桶);2.罚款69000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相关附件:   青岛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11月份食品药品案件集中曝光.docx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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