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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公开课】食品安全常见罪名——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2-09    来源:巴中市人民检察院微信号    浏览次数:339    评论:0
导读

2015年5月上旬,张某以60元的价格在某药业公司分店购买200克罂粟用于自制火锅底料供顾客食用,5月中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张某经营的火锅底料样品进行抽检,检测出该火锅底料含有那可可、罂粟碱、蒂巴因、可待因、吗啡成分。后张某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典型案例

  2015年5月上旬,张某以60元的价格在某药业公司分店购买200克罂粟用于自制火锅底料供顾客食用,5月中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张某经营的火锅底料样品进行抽检,检测出该火锅底料含有那可可、罂粟碱、蒂巴因、可待因、吗啡成分。后张某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条规定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相关司法解释

  1.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一)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四)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2.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一)造成轻伤以上伤害;

  (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10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3.其他严重情节

  (一)生产、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的;

  (二)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

  (三)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

  (四)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1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4.后果特别严重

  (一)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二)造成3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障碍的;

  (三)造成10人以上轻伤,5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30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检察官提示

  食品安全事关民生民利,危害食品安全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我国刑法惩处的重点对象。本案中被告人张某违背职业道德和行业规则,在食品内掺入国家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最终被依法惩处,接受法律的制裁。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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