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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场监管局查获一起生产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1-06    来源:桐乡市场监管微信号    浏览次数:84    评论:0
导读

近日,桐乡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队二分队、凤鸣所联合公安部门,查获了一起生产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近日,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队二分队、凤鸣所联合公安部门,查获了一起生产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经查明,当事人周某在未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也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位于凤鸣街道路家园村的农租房内生产粉皮。执法人员在周某的生产作坊内,发现已经开封的红薯淀粉、木薯淀粉、马铃薯淀粉、食品添加剂明矾以及生产出来的成品散装粉皮。
 
  据周某陈述,其将红薯淀粉、木薯淀粉、马铃薯淀粉按比例混合,加水搅拌,再加入明矾,使用作坊内的粉皮加工设备生产粉皮,生产出来的粉皮用透明塑料袋分装,销售至本地农贸市场。
 
  经抽样检验,周某作坊内的粉皮铝残留量高达489mg/kg,高于国家标准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和国家卫生计生委2015年1号公告要求的铝残留量限值(≤200mg/kg)。同时,经检验机构检验,周某作坊内用于生产粉皮的红薯淀粉、木薯淀粉、马铃薯淀粉的铝残留量均为正常,并且含量较低。因此,是由于周某在粉皮制作过程中添加过量的食品添加剂明矾,导致其生产的粉皮铝残留量超标,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周某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周某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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