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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市场监管系统进口冷链食品专项执法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3-09    来源:丹东市场监管微信号    浏览次数:972    评论:0
导读

今年以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按照市疫情防控总体部署,全面加强非首站定点冷库管控和进口冷链食品执法检查,共检查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161户次,排查进口冷链食品80余种。对15户237吨现场无法提供“三证”的进口冷链食品予以查封,对27户未能提供近期核酸检测证明的企业进行责令改正。

  今年以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按照市疫情防控总体部署,全面加强非首站定点冷库管控和进口冷链食品执法检查,共检查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161户次,排查进口冷链食品80余种。对15户237吨现场无法提供“三证”的进口冷链食品予以查封,对27户未能提供近期核酸检测证明的企业进行责令改正。现将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
 
  2020年1月2日,执法人员在凤城某批发市场进行冷链食品检查时发现标示从丹麦进口的10件北极虾,因提供的“三证”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批产品进行扣押并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购进的10箱北极虾货值2100元,无法提供真实的产品报关单、检验检疫证明等进口冷链食品相关材料,后经核酸检测该批次产品为阴性,未销售无违法所得。根据《辽宁省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总指挥部令》(第16号令)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10箱北极虾,罚款100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2:
 
  2020年12月30日,执法人员按计划对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后厨冷柜发现1袋有外文字样的冷冻肉。经查,该冷冻肉为巴西进口牛骨髓,3个月前从沈阳市铁西区海鲜市场购进8斤,已销售出6斤,库存2斤,销售收入504元。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次进口牛骨髓的海关报关单、检验检疫证明等相关材料,后经检测该批牛骨髓为阴性。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牛骨髓2斤,没收违法所得504元,罚款100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3
 
  2021年1月19日,执法人员在振兴区一西餐厅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两种进口食品无保质期、生产日期等信息。立案后查明,涉案的7块冷冻牛前腱肉,是2021年1月13日从沈阳一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购进,原产地为阿根廷,无保质期,有进口货物报关单、消毒证明、核酸检验报告和检验检疫证明,但无辽宁省首站冷库出库单,货值1260元。另一种食品为2箱薯角,2020年10月从北京购进,无生产日期、保质期和生产厂家等中文信息,使用7袋,还剩5袋,获利432元。根据《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进口牛肉7块、薯角5袋,没收其违法所得432元,罚款10000元。
 
  案例4
 
  2020年12月31日,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 凤城市青城子某市场一熟食店,购进无手续猪蹄。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0年11月从沈阳市场购进美国猪蹄13箱,每箱10公斤,截至案发已按54元每公斤的价格销售了80公斤,销售金额4320元,货值共计7020元。当事人不能提供该批猪蹄产品报关单、检验检疫证明、消毒证明及核酸检测证明,执法人员已立案调查,目前正在处理中。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进口冷链食品和进口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进口冷链食品和进口货物管控,对违反疾情防控期间进口冷链食品和进口货物管控政策措施的,市场监管执法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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