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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聚餐最痛苦的是什么?人来了,饭店没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4-06    来源:上海市场监管微信号    浏览次数:755    评论:0
导读

2020年7月,上海金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其通过网络平台下单预约了餐饮服务,但前往就餐时发现,预订的餐厅早已另转他人,现场商铺名称不同且被商家拒绝接待。

  要想来个“说走就走”的饭局,打开手机预约餐厅、在线排队,成了时下流行。可是,你有没有遇到过这样的经历,一键预约后,开开心心和朋友赶到了,店却没了……
 
  被饭店“放鸽子”可如何是好?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上海金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其通过网络平台下单预约了餐饮服务,但前往就餐时发现,预订的餐厅早已另转他人,现场商铺名称不同且被商家拒绝接待。
 
  经查,该预约平台归辖区某科技公司所有,其事先已收到原商家的关店风险预警信息,但是该公司认为风险预警信息并不确定,考虑到信息公布后会带来咨询答复、纠纷争议、退款退单等不良影响,未将该预警信息向消费者予以公示告知,且网上仍可正常预约就餐,最终导致消费者跑空。该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了消费者权益,金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当前,网络预约类电子商务流行,网络订餐、订酒店、旅游等服务精彩纷呈,但预订平台与消费者间对风险信息的掌握不对称,带来了一定消费风险。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本案中,平台经营者事先已掌握相关风险性信息,但向消费者隐瞒了这类信息,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八)项规定,使得消费者无法及时、准确接收到预订服务的真实情况,最终导致无法就餐,侵害了消费者权益。
 
  1、经营者应当守法诚信,及时更新商品或服务信息,对消费者就商品使用、服务质量等提出的询问,应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切忌抱有侥幸心理。
 
  2、市民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可咨询商家做全面了解,同时,认清交易主体,保留好发票、收据、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一旦发生消费争议,可准确找到维权主体,遇到不法侵害行为,请拨打12315。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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