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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公布第二批冷链食品安全执法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4-08    来源: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444    评论:0
导读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的工作部署,严格落实冷链食品疫情防控要求,坚决阻断疫情通过冷链食品传播风险,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了冷链食品尤其是城乡结合部及农村来源不明的冷链食品监管执法稽查工作,不断加大经营冷链食品违法行为案件查办力度,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现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的工作部署,严格落实冷链食品疫情防控要求,坚决阻断疫情通过冷链食品传播风险,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了冷链食品尤其是城乡结合部及农村来源不明的冷链食品监管执法稽查工作,不断加大经营冷链食品违法行为案件查办力度,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现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
 
  一、湘潭市韶山市某食品有限公司非法销售进口冻猪肉案
 
  2020年9月14日,湘潭市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韶山市某食品有限公司非法销售进口冻猪肉的行为进行执法检查。经核查,该公司有外包装全为外文标识、无中文标签、无中文说明书、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进口冷冻猪大肠200件(15公斤/件),共计3000公斤,货值金额24000元。该公司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进口冷冻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2020年11月9日,湘潭市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进口冷冻猪大肠3000公斤(200件);2、罚款288000元。
 
  二、郴州市周某、雷某某涉嫌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进口食用农产品和无照经营案
 
  2020年12月10日,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湖区湘南大市场内周某、雷某经营进口冷冻鸡爪无法提供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和营业执照的行为进行执法检查。经核查,当事人冷库内存放上述进口冷冻鸡爪18件共计270公斤,其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违反了《食品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2021年2月4日,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及《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作出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未经检验检疫的进口冷冻鸡爪18件(270公斤);3.罚款128000元。
 
  三、长沙市岳麓区李某冻货经营部经营未经检疫的进口猪肚案
 
  2020年12月24日,长沙市岳麓区市场监管局对岳麓区李某冻货经营部经营无中文标识进口猪肚的行为进行执法检查。经核查,当事人经营原产国为荷兰的进口冷冻预包装猪肚37件,重量共计444kg,无进货票据、检疫证明、核酸检测报告及消毒证明,已销售120kg,违法所得73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及第(十一)项的规定及国务院《关于印发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方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55 号)的相关规定。2021年1月18日,长沙市岳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30元;2.没收猪肚37件444kg;3.处罚款290000元;共计罚没款290730元。
 
  四、永州市某超市有限公司东安分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和感官性状异常冷冻食品案
 
  2021年1月21日,永州市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超市有限公司东安分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和感官性状异常冷冻食品的行为进行执法检查。经核查,当事人经营的感官性状异常的冻猪板油重量为15Kg,超过保质期“昊明”牌鲜鸡3包,以上两项货值金额共计942元,尚未售出,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及第(十)项。2021年2月8日,永州市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第(五)项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改正;2、没收上述感官性状异常的冷冻猪板油15公斤及超过保质期的“昊明”牌鲜鸡3包;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五、长沙市开福区阳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案
 
  2021年2月1日,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长沙市四方坪商贸城商贩阳某经营无检疫合格证、无检疫印章的生猪肉的行为进行执法检查。经核查,当事人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共计950.3kg,货值金额为51316.2元,均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且当事人未办理有效的《营业执照》,其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规定,2021年2月1日,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至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立案侦查。(供稿:执法稽查局)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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