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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嘉陵法院: “回锅油”火锅,有“毒”更有罪!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4-14    来源: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微信号    浏览次数:695    评论:0
导读

近日,南充市嘉陵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案件,一男子为降低成本,多次将火锅里剩余的油进行回收炼制老油,销售给顾客食用,被判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同时宣告在缓刑考验期内不得从事与食品行业相关的活动。

  近日,南充市嘉陵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案件,一男子为降低成本,多次将火锅里剩余的油进行回收炼制老油,销售给顾客食用,被判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同时宣告在缓刑考验期内不得从事与食品行业相关的活动。     被告人李某某与他人合伙在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开设“某某自助火锅店”并兼厨师。2019年11月中旬,因物价上涨,为降低成本,李某某明知火锅店不能使用回收老油加工销售给客人食用的规定,多次回收客人用完餐后火锅里剩余的油并将其偷偷炼制成老油,再把老油加入新油和佐料等制成火锅底料,再次销售给顾客食用。经群众举报,2019年11月21日嘉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某自助火锅店”进行检查查获后,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查证,李某某共炼制老油近6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了节省原料、降低成本、提升火锅味道,将回收废弃的食用油脂再次加工生产后,掺入给顾客食用的火锅中,其行为侵犯了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考虑到自首、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嘉陵法院判决被告李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禁止被告人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等有关的活动。判决后,被告人李某某未上诉。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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