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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通渭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一起食品安全违法案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4-16    来源:通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号    浏览次数:587    评论:0
导读

2021年3月23日,甘肃定西市市场监管局督查组联合通渭县市场监管局对通渭县马营镇初级中学食堂检查时,发现该食堂使用的食用油疑似标签标识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马营镇市场监管所立即对该学校食堂食用油供货单位通渭县某某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立案调查。

  2021年3月23日,甘肃定西市市场监管局督查组联合通渭县市场监管局对通渭县马营镇初级中学食堂检查时,发现该食堂使用的食用油疑似标签标识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马营镇市场监管所立即对该学校食堂食用油供货单位通渭县某某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食用油生产经营单位通渭县某某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的锦某牌胡麻油未标注生产日期、生产商、出厂的详细地址,且有涂改标签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通渭县某某农民专业合作社作出了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锦某牌胡麻油)10桶及外包装标签30个,并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对该学校食堂未索取相关票据的行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目前已整改到位。     校园食品安全事关广大师生“舌尖上的安全”,局党组高度重视,启动局、队、所三级联动机制,高效规范办理此案,该案为典型的不合格食品标识标签案,也是我县2021年度第一起涉及学校食堂的食品类案件。今后,通渭县市场监管局将加大学校食堂和为学校食堂提供食材的生产经营者的监管力度,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坚决打击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快查处,切实维护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普法小课堂:违反食品的标识、标签规定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生产者的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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