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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第四批 “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4-26    来源:益阳市场监管微信号    浏览次数:720    评论:0
导读

自“长江禁捕打非断链”专项行动开展以来,益阳市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和市场监管总局《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按照“八个严禁”“六个一律”的要求,锁定“市场零交易、餐饮零供应、网上零售卖、

  自“长江禁捕打非断链”专项行动开展以来,益阳市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和市场监管总局《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按照“八个严禁”“六个一律”的要求,锁定“市场零交易、餐饮零供应、网上零售卖、广告零发布”目标,严厉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的违法行为,从严从重查处一批案件,现公开曝光第四批典型案例。     一、益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益阳某服务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1年3月3日,市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开展禁捕退捕“冬春攻势”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菜单标注有菜品“洞庭野生毛叶鱼”,当事人提供的票据无法证明该菜品的原材料产地与标注地相符。经查实,当事人通过照片、卡片、菜单等形式标注的菜品“洞庭野生毛叶鱼”原材料系益阳市赫山区某生活用品店从湖南某渔业有限公司购进的养殖鱼,制作照片、卡片、菜单等广告的费用共计6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益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二、沅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周某违规收购、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案     2021年4月9日,沅江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沅江市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移送案件线索,对周某涉嫌违规收购、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展开调查并于4月13日立案。经查实,当事人周某自2021年3月开始,先后8次收购尹某喜、尹某光(沅江市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另案处理)非法捕捞的野生湖鱼在沅江市江南集贸市场销售。上述非法渔获物系尹某喜、尹某光通过丝网在沅江市白沙长河浣纱湖水域非法捕捞所得。周某收购、销售的非法捕捞的湖鱼共计46.5公斤,货值金额1600元,违法所得320元。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湘政函〔2020〕8号)、《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沅政告〔2019〕9号)文件规定,沅江市浣纱湖水域是南洞庭湖水系中的白沙长河水域,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二条所称的长江流域中的重要湖泊,其水域内的渔业资源禁止捕捞、收购、加工、销售。当事人收购、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沅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三、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益阳市某特产小吃铺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1年3月11日,根据益阳市市场监管局交办线索,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益阳市高新区梓山安置小区的当事人进行了检查,发现当事人通过自己在淘宝网注册的“农家特产小吃铺”网店的销售页面上发布含有“安化特产 小河鱼”内容的广告。经查实,当事人于2020年共三次从资阳区桥北马良批发市场刘某处购进公仔鱼60斤,在自营的网店上进行销售,网上销售价为56元/斤,已销售55.3斤,销售金额3096.8元,上述公仔鱼并非河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四、资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益阳市资阳区某酒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1年2月10日,资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长江禁捕专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菜单含有“生焗中华鲟”菜品,涉嫌虚假宣传。经查实,当事人为吸引顾客、提升菜品销量,在店内推出“生焗中华鲟”菜品,并在菜单上标注“生焗中华鲟(148元/份)”字样。该菜品食材系当事人从市场上采购的其他类养殖鲟鱼,并非中华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资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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