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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台!山东商河县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5-16    来源:商河市场监管微信号    浏览次数:946    评论:0
导读

商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坚决贯彻落实“四个最严”,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对食品违法行为坚持“零容忍”,做到露头就打、重拳出击、绝不手软,从严从快从重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商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坚决贯彻落实“四个最严”,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对食品违法行为坚持“零容忍”,做到露头就打、重拳出击、绝不手软,从严从快从重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件一


  商河县黄超蔬菜批发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0年12月18日,商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济南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报告编号为:NO;ZZ20SC2943808B的检验报告。依据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韭菜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因当事单位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2021年3月26日,商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单位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件二


  商河县中润购物广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2021年3月18日,商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济南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食品检验所出具的报告编号为:NO:JSJ[2021]SPSZ0073号的检验报告。依据报告显示:该批韭菜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的要求,检验结论判定为不合格。我局在对上述单位调查时,该单位提供了商河县黄超蔬菜批发部的进货单据和相关资质,当事人对进货单据和相关资质予以认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2021年4月15日,商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单位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件三


  商河县黄超蔬菜批发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3月11日从商河县中润时代广场有限公司抽检的韭菜经检测结果不合格,我局在对商河县中润购物广场调查时,该单位提供了黄超蔬菜批发部的进货单和相关资质,当事人对以上进货单和相关资质予以认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2021年4月25日,商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单位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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