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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淮安市首例消费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5-17    来源:淮安中院微信号    浏览次数:678    评论:0
导读

5月12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全市首例消费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三名法官、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淮安市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支持公诉,11名被告及其代理人出庭应诉。

  5月12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全市首例消费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三名法官、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淮安市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支持公诉,11名被告及其代理人出庭应诉。

 

  起诉书称,2018年9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马开俊与成丽华经营牛肉批发生意期间,在自己经营的小作坊中使用冷冻精瘦猪肉为原料,通过解冻、腌制、烧煮等工序,使用“亚硝酸钠”浸泡、添加标记为“胭脂红”、“B牛肉味骨髓浸膏”等多种材料加工成假半成品,并以牛肉的名义对外销售到本市清江浦区、洪泽区、涟水县等地。

 

  后经检测,其加工的半成品实质是猪肉,并非牛肉,且经检测,亚硝酸盐含量为201mg/kg,该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卤菜店、牛羊肉制品摊贩经营者张某等9人,在未审查马开俊、成丽华经营作坊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小作坊登记许可证,也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况下,将从马开俊处购买的猪肉半成品,以牛肉半成品或经再次加工后以牛肉对不特定消费者进行销售,金额不等,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淮安市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将马开俊、成丽华等11位被告起诉至本院,要求11位被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就其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侵害消费者健康安全的行为进行书面赔礼道歉,并以各自的销售额(马开俊、成丽华)或进货额(其余9位被告)的10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庭审围绕“马开俊、成丽华有无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其余9名被告是否明知两名主犯销售的半成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10倍惩罚性赔偿是否有法律依据”等,有序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双方均发表了陈述意见。因公益诉讼起诉人当庭表示不愿意调解,该案将择期宣判。

 

  该案承办法官邹艳萍在接受采访时说,食品安全,与人民群众健康生活息息相关。长期以来,对于买到不安全食品,消费者主要通过单独起诉方式获得惩罚性赔偿金。但是因为信息不对等、取证难、损害后果难以及时显现且消费价格不高,导致消费者诉讼意愿较低,难以追究此类不乏经营行为的民事责任。

 

  为此,我国民事诉讼法专门设置了消费权益保护公益诉讼这一特别程序,当发现有侵害不特定消费者公共利益的行为时,让有关组织和机关作为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代表,向不法经营者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这样,不仅减轻消费者的维权负担,还能提高违法成本,以达到减少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目的。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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