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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渔期,用这东西捕鱼,不管几斤都是犯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5-21    来源:乐清市人民检察院微信号    浏览次数:920    评论:0
导读

禁渔期是为了让水生物更好繁殖,对渔业资源起到保护作用。众所周知,禁渔期捕鱼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会触犯《刑法》。但还是有渔民以为,只是捕捞少量的鱼虾蟹不会构成犯罪。但,事实上,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仍然会构成犯罪。乐清市雁荡镇西门岛的四位村民就是因这行为摊上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浙江禁渔期:5月1日12时——8月、9月结束(具体依照通告时间)

 

  禁渔期是为了让水生物更好繁殖,对渔业资源起到保护作用。众所周知,禁渔期捕鱼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会触犯《刑法》。

 

  但还是有渔民以为,只是捕捞少量的鱼虾蟹不会构成犯罪。但,事实上,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仍然会构成犯罪。

 

  乐清市雁荡镇西门岛的四位村民就是因这行为摊上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2020年6月,黄某某、张某某为保护水产品幼苗,在禁渔期期间,在西门岛大桥附近摆置了地笼网代替防护网捕捞螃蟹,被公安机关查获。

 

  2020年6月,缪某甲、缪某乙为捕鱼营利,在禁渔期,驾驶小船出海使用地笼网捕鱼,被公安机关查获。

 

  地笼网,是国家明令禁止的在海洋开放性水域使用的工具,另外还有电脉冲、帆张网、多层囊网拖网等也都是禁用的工具。

 

  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无论捕获的水产品数量多少,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两起案件被移送至乐清市检察院后,经办检察官在讯问时对四名犯罪嫌疑人进行释法说理:“明知是禁渔期,仍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虽然捕捞到的水产品数量较少,但还是构成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四名犯罪嫌疑人均后悔不已,并认罪悔罪,并在检察院的组织下,积极对西门岛海域进行环境修复,购买鱼苗增殖放流。


  听证会

 

  为有效提升检察机关的办案透明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提升法治宣传效果,乐清市检察院于2021年4月30日邀请人大代表、村代表和公安代表,就黄某某等四人的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召开听证会。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就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作了详细介绍,对审查认定的事实及法律依据进行了阐述。四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已认罪认罚,检察机关拟对四人作不起诉处理。

 

  参会的听证员在认真听取了案件介绍后,纷纷结合自己的工作经历,发表自己对案情的看法。

 

  听证员们认为,黄某某等四人到案后认罪悔罪,主观犯罪的恶性较小,法律意识淡薄所以导致有侥幸心理,虽然使用禁用工具在禁渔期期间捕鱼,但考虑到四人经济困难,到案后如实供述配合调查,事后积极对西门岛海域进行修复,建议从轻处理。

 

  听证会上,检察官表示将充分听取各方代表意见,会后将及时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听证会最后,检察官结合两起案件的办理,对非法捕捞类犯罪进行释法说理和法治宣传,并建议各方代表特别是村代表积极宣传相关法律知识,以防止非法捕捞事件再次发生,保护好乐清的水产品资源。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检察官说法

 

  再次特别提醒,只要使用禁用工具或方法在禁渔期、禁渔区捕鱼,就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无论捕捞的水产品是多是少,所以,请广大群众在禁渔期、禁渔区时切勿抱着侥幸心理去踩雷。

 

  禁用的工具:依法规定禁止使用的会造成某些破坏或毁灭渔业资源的渔具,如定置串联倒须笼(地笼网)、双船单片多囊拖网、拖曳泵吸耙刺、导陷插网陷阱、漂流延绳束状敷网等等。

 

  禁用的方法: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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